加盟意向協議(加盟意向書的定金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應當返還),36創業加盟網給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人可以參考:加盟意向協議(加盟意向書的定金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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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要
2020年4月原告欲投資加盟某早教品牌從事早教行業,通過網絡搜索了解到某品牌的項目,又通過微信等網絡工具與被告公司的業務人員聯系,了解該項目的具體情況。
被告公司業務員吳某在與原告溝通過程中,反復強調該項目具有“低投資、高回報”的特點,初期投資成本在300萬元左右,而當原告表示費用略高時,吳某又稱“200萬也可以,大概一年左右就可以回本。”
2020年5月29日,原告再三向被告公司業務員確認投資成本在200萬元左右后,次日赴北京在被告公司簽訂了《加盟意向書》,并支付了“簽約定金”20萬元。
《加盟意向書》約定:“特許加盟許可費”為人民幣50萬元,需于《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后的三日內支付,已支付的簽約定金自動轉為特許經營許可費的一部分。該意向書還約定:若乙方(原告)未能在意向期內與甲方(被告公司)簽署《特許經營協議》,《加盟意向書》隨即終止,甲方(被告公司)無息返還乙方(原告)已收取的簽約定金的百分之三十(30%),剩余百分之七十(70%)作為乙方對甲方的補償。
2020年6月16日,原告通過該項目上海地區的加盟店了解到“前期投入沒有400-500萬的話無法開業運作”,原告感到投資風險巨大。
原告認為被告公司故意以“低投資、高回報”致使其基于投資項目重大誤解和錯誤認識簽訂了《加盟意向書》。2020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公司提出解除《加盟意向書》并要求返還已支付的定金20萬未果,訴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能否以重大誤解為由解除《加盟意向書》以及定金的返還數額。
《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從本來看,加盟意向書的簽訂并未給原告造成損失,也未因被告公司業務員吳某的行為導致原告對加盟項目的細節、性質等主要指標產生錯誤認識。若僅是認為前期投資成本數額存在誤解或者因不可確定的投資收益為由主張以“重大誤解”為由解除《加盟意向書》,則有違合同法維護交易安全和公正的根本要求。故本案不能以重大誤解為由解除《加盟意向書》。
《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加盟意向書》并非主合同,與加盟項目相關的主合同是《特許經營協議》,又根據《加盟意向書》中的約定,“特許加盟許可費”為人民幣50萬元加盟意向協議,應當認定主合同的標的為50萬元。
根據《加盟意向書》的約定,若乙方(原告)未能在意向期內與甲方(被告公司)簽署《特許經營協議》,《加盟意向書》隨即終止,甲方(被告公司)無息返還乙方(原告)已收取的簽約定金的百分之三十(30%)。被告公司主張僅返還6萬元。
本案中,原告支付給被告公司的定金為20萬,占到了主合同的標的額的百分之四十。主合同標的金額為50萬元,根據《擔保法》第91條的規定,定金最高只能收取10萬元,被告公司收取的20萬元定金顯然違反了《擔保法》第91條的規定,應當先返還原告已收取的定金10萬元。另外的10萬元定金,由于《加盟意向書》的解除是由于原告的過失造成,可以按照《加盟意向書》的約定加盟意向協議,被告公司無息返還原告3萬元。故被告公司應當返還原告定金13萬元。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最終被告公司同意返還原告14萬元。
三、律師說法
通過本案可以發現,合同的簽訂是嚴肅的,一旦落筆,則合同各方均應恪守信用,按照合同約定積極履行合同,若任何解除合同的,需對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合同內容也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定金數額的約定往往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簽訂合同時需特別注意。
另外,律師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任何投資都存在風險,在未能全面、充分了解投資項目的情況下,特別是對風險的承擔沒有能夠做好充分準備的情況下,一定要謹慎投資,簽訂任何合同切記“三思而落筆”,重大合同的簽訂建議聘用律師一同參與,把控風險。
撰稿人:陳宏偉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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