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解除(可否單方解除加盟合同并要回加盟費?),36創業加盟網給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人可以參考:加盟合同解除(可否單方解除加盟合同并要回加盟費?)。
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5日,孫某與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特許加盟合同》一份,雙方作出如下約定:孫某加盟某餐飲品牌成立連鎖店,并取得該品牌在徐州市的獨家代理權;合同期限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4日,共計三年;孫某應于簽訂合同當日交付人民幣5萬元作為特許經營定金,孫某每年支付加盟品牌管理費2.5萬元,某餐飲公司協助孫某簽訂正式場地租賃協議后,孫某支付加盟費20萬元,作為品牌授權、技術轉讓等費用;某餐飲公司授權孫某以甲方的商標、技術經營該店;某餐飲公司需提供給孫某的協助包括品牌授權、飲品配方培訓、餐飲管理經驗傳授、人員培訓等。合同簽訂后,孫某于當日支付了定金5萬元,某餐飲公司于11月8日出具定金收據一份。后孫某與某餐飲公司就選址問題進行多次溝通,因未達成一致,遂向某餐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定金。因協商未果,孫某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法院最終確認雙方特許加盟合同解除,并判令某餐飲公司向孫某返還定金5萬元。
法律分析:
一、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該條款其實質是“冷靜期”的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護被特許人,以緩沖被特許人的投資沖動,賦予被特許人可以反悔的權利,因此在合同簽訂的合理期限內即使雙方當事人未約定此條款,被特許人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根據法律規定,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由于孫某尚未實際經營,也未從被告處獲取任何經營資源,故其要求返還定金5萬元,符合法律規定。
律師分析:被特許人享有單方解除權的合理期限如何界定?
本律師認為對于該合理期限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加盟合同解除,應結合行業特點、商業慣例等確定,但合理期限的時間一般不宜過長,通常應掌握在尚未實際經營,未實際使用特許人的特許經營資源之前為宜。如果被特許人已經使用了特許人的經營資源加盟合同解除,開展了經營活動,則該權利不能再行使。
總結:以上內容就是加盟合同解除(可否單方解除加盟合同并要回加盟費?)詳細介紹,如果您對創業項目感興趣,可以咨詢客服或者文章下面留言,我們會第一時間給您項目的反饋信息。
我對加盟感興趣,馬上免費通話或留言!
(24小時內獲得企業的快速回復)
我們立即與您溝通
溫馨提示:
1.此次通話將不會產生任何費用, 請放心使用
7x24小時電話咨詢
130*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