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加盟案例(最高院關于「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經典案例6則),36創業加盟網給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人可以參考:特許加盟案例(最高院關于「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經典案例6則)。
一、2020全國法院審理特許經營案裁判數據
1.2020年,全國法院審理并公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共計2034件,較2020年2640件略有下降(有可能是受案件上傳數據的影響)。
2. 從地域分布來看,當前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例主要集中在廣東省、北京市、江蘇省,分別占比16%、12%、12%。其中廣東省的案件量最多,達到318件。其余省份超過100件的有浙江省210件、上海市197件、山東省184件。接近20個省份年審判數量不足50件。
3. 從行業分類情況可以看到,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當前的行業分布主要集中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批發和零售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制造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4.從程序分類統計可來看,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下當前的一審案件有1181件,二審案件有496件,再審案件有39件,執行案件有311件。
5.一審裁判中,撤回起訴的有434件,占比為51%;全部/部分支持的有248件,占比為29%;其他的有86件,占比為10%。
6.二審裁判中,維持原判的有304件,占比為73%;撤回上訴的有51件,占比為12%;改判的有39件,占比為9%。
7.全部案件中,標的額為50萬元以下的案件數量最多,有1029件,50萬元至100萬元的案件有78件,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案件有64件,1千萬元至2千萬元的案件有7件,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案件有6件。
8.法院審理期限更多處在31-90天的區間內,平均時間為117天。
9.審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別為南京鐵路運輸法院、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10.通過對法官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審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最多的法官分別為李紅松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劉燕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徐芳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吳剛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劉世紅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其中,李紅松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法官所審理的案件量明顯多于其他法官。
11.通過對當事人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當前案件中涉案最多次的當事人分別是:周安江、南京榮世聯創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首通快運有限公司。
12.通過對攻方當事人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當前案件中擔任原告、上訴人等角色最多次的當事人分別是:青島尚美生活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首通快運有限公司、南京榮世聯創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13.通過對守方當事人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當前案件中擔任被告、被上訴人等角色最多次的當事人分別是:南京榮世聯創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周安江、北京魚樂貝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4.此處統計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頻法條,其中,高頻實體法條見下表序號
二、最高院實務裁判規則
1. 裁判規則
合同僅涉及商標許可內容,未約定統一經營模式,應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而非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最高院認為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所有人與被許可人就商標的許可使用訂立的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特許經營合同的履行需要依照統一的經營模式進行,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履行不存在統一的經營模式。涉案合同并未就門店的設計、產品形象、店面環境布置、裝修風格、展示柜的風格樣式等做具體的規定。由于本案合同僅涉及商標許可內容,就統一經營模式并無約定,故本案應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特許加盟案例,并非特許經營合同。
案例索引
深圳市鷹達信高爾夫運動用品有限公司與佰加爾旅游授權財產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368號民事裁定書
2. 裁判規則
合同簽訂時將特許經營期限與被特許人經營期限相聯系,如果合同訂立時特許經營期限是確定的,其后被特許人延長經營期限不能當然延及特許經營期限
最高院認為
1.合同條款表述的含義應基于合同訂立時的具體背景情況進行考量,雖然合同約定特許經營期限“至寶慶連鎖公司經營期滿”或“與寶慶連鎖公司法定存在期限一致”。但協議訂立時,寶慶連鎖公司的章程、營業執照上的營業期限均確定為十年,故應當認定特許經營期為十年;
2.被特許人延長公司經營期限的行為不能視為特許人延長特許期,否則違背民事法律行為中,單方法律行為不得處分、侵害他人利益的自然法則,也使得寶慶總公司作為特許經營許可權人,喪失了對特許經營資源的控制權,,喪失了處分特許經營資源的自由,違背合同訂立和履行應遵循的平等原則、合同自由原則。
案例索引
北京金一南京珠寶有限公司(原南京寶慶銀樓連鎖發展有限公司)、南京寶慶首飾總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344號民事裁定書
3. 裁判規則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第三條、第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以自己的字號與他人簽訂特許加盟合同不具備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資質,合同無效,個體工商戶應對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合同相對方未盡到審查義務的,承擔次要責任
案例索引
辛集市安定健康飛揚鮮奶飲品吧、王佳沖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532號民事裁定書
4. 裁判規則
特許人故意隱瞞、提供不真實經營信息和虛假宣傳,構成欺詐并足以影響被特許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被特許人有權申請撤銷合同
最高院認為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民通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雙方在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時,捭闔道公司隱瞞了“變態薯”商標并未注冊的事實,并于2011年7月22日在簽發給丁蓮征包頭市青山區加盟店的證書以及變態薯產品培訓手冊、宣傳彩頁以及公司網站網頁上均使用了“變態薯”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標識,并在該標識右上角明顯位置標注了注冊商標的符號,隱瞞了“變態薯”商標當時未核準注冊的事實;本院認為,捭闔道公司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向丁蓮征提供不真實的經營信息和虛假宣傳,直接影響到丁蓮征對捭闔道公司的客觀認知,進而在加盟項目選擇、經營發展以及未來預期中可能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故一、二審法院判決認為捭闔道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并足以影響丁蓮征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并無不妥。
案例索引
呼和浩特市捭闔道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丁蓮征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民申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書
5. 裁判規則
因特許人的經營模式不成熟,被特許人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加盟費、保證金及管理費
最高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履行涉案合同中,“冠味至尊”并非瑞鱻公司的注冊商標,也不是瑞鱻公司的商號及服務標志;瑞鱻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向陳美娜提供過經營模式、營銷策略等信息和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瑞鱻公司提交的《帶店師傅調查表》僅表明其派人去陳美娜處進行過培訓,也不能證明瑞鱻公司將其經營資源及經營模式等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給陳美娜;《帶店師傅調查表》中載明的“物流太慢、瓦罐安放無法解決”等問題也說明瑞鱻公司并不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
綜上,瑞鱻公司違反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及涉案合同的約定,導致陳美娜無法使用建立在成熟經營模式基礎上的經營資源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也就無法實現涉案合同目的。因此,二審判決關于瑞鱻公司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涉案合同目的的認定是正確的,判決瑞鱻公司將因涉案合同取得的加盟費79800元、保證金10000元、管理費5000元均應返還陳美娜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案例索引
濟南瑞鱻餐飲技術有限公司與陳美娜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614號民事裁定書
6. 裁判規則
商業特許經營合同解除后,特許人是否負有回購相關物品的義務,應按合同約定處理(結合合同的清理和結算條款確定)
最高院認為
首先,合同解除后,對于合同項下已經履行的部分如何處理,應該結合合同的清理和結算條款確定。根據本案當事人于2003年5月簽訂的《網點建設協議書》的約定,龍泉公司承諾按相關要求訂購通用和專用設備工具、工作服,所需費用由龍泉公司承擔;協議終止后,神龍公司對龍泉公司建設期內的投資及其費用不承擔任何責任;因龍泉公司的原因導致網點建設協議終止,龍泉公司應及時拆除神龍公司的形象標識,并負責其拆除費用。同時,根據當事人雙方于2010年1月簽訂的《授權經營合同》28.2(4)的約定,神龍公司對于是否回購合同產品有決定權。可見,本案合同并未約定神龍公司在合同因龍泉公司違約而解除時負有必須回購合同項下物品的義務。
其次,對于龍泉公司主張應由神龍公司回購的具體物品,本院分析如下:第一,關于整車商品及庫存備件的回購問題。由于神龍公司根據《授權經營合同》28.2(4)條的約定對于是否回購合同產品有決定權,在神龍公司未同意回購的情況下特許加盟案例,神龍公司無須承擔回購義務。況且,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龍泉公司已無尚未售出的整車產品。第二,關于專用工具、設備的回購問題。根據《網點建設協議書》的相關約定,訂購專用工具、設備等是龍泉公司取得神龍公司授權經銷東風雪鐵龍品牌汽車的必備條件,龍泉公司承擔所需費用。同時,該協議書明確約定,協議終止后,神龍公司對龍泉公司建設期內的投資及其費用不承擔責任。因此,神龍公司對于龍泉公司投入的專用工具、設備等無須承擔回購義務。第三,關于形象設施例如主標識、圖騰柱等的回購問題。根據《網點建設協議書》的相關約定,因龍泉公司原因導致網點建設協議終止的,龍泉公司應及時拆除神龍公司的形象標識,并負責拆除費用。據此,無論主標識、圖騰柱等形象設施的所有權歸屬如何,神龍公司對于該主標識、圖騰柱等形象設施均不負有回購義務。不僅如此,龍泉公司還應及時拆除并負責拆除費用。原審判決沒有支持龍泉公司請求判令神龍公司回購相關物品的訴請,理據適當。
總結:以上內容就是特許加盟案例(最高院關于「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經典案例6則)詳細介紹,如果您對創業項目感興趣,可以咨詢客服或者文章下面留言,我們會第一時間給您項目的反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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