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大藥房(加盟藥店的管理辦法),36創業加盟網給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人可以參考:加盟大藥房(加盟藥店的管理辦法)。
加盟藥店的管理辦法(修訂稿) 為了加強對加盟連鎖藥店的管理,提高加盟藥店的質量管理水平,規范誠信經營藥品, 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管理辦 法。 第一條 加盟店必須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加盟店的日常質量管理工作由各門店負責, 公司的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監督實施, 具體監督工作由公司質管部負責。 第三條 加盟店的經營人員和設施設備,必須符合 GSP 管理要求,質量管理人員必須在職 在崗,各崗位人員懂得掌握各自的崗位職責及操作技能。 第四條 加盟店必須按依法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經營藥品,不得超范圍經營,由此 引起的責任自負。日常經營必須按金華藥監局制訂的誠信藥店檢查評分辦法執行,保證在年 底評比中達到“基本守信藥店”等級以上。 第五條 加盟藥店經營人員應積極參加上級和公司組織的各種業務知識培訓和工作會議, 必須按時到會,做好學習記錄檔案,把布置的工作落實到實處。 第六條 加盟藥店所經營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必須全部由公司委托的東陽醫藥藥材有限公司 配送中心統一購進和配送,其它商品必須向合法企業購進,不得擅自向外購進。每周公司為 加盟藥店配送 2 次,配送費用由公司負責,配送時間和特殊情況臨時要貨,由配送業務員與 加盟藥店協商確定。
第七條 加盟藥店日常經營質量管理必須嚴格按照 GSP 規范標準要求和公司制訂的質量管 理制度執行,每季由加盟藥店負責人和質管員對照制度規定條款,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對于 檢查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整改,并建立記錄檔案。 第八條 每季度質管科負責對所有加盟店實施進行現場 GSP 執行情況的檢查,加強對加盟 店日常質量管理,考核應經常采取定期與不定期及重點檢查方式進行督查,對上級藥監部門 及公司組織的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跟蹤檢查加盟藥店必須積極配合,對檢查人員提出的整 改意見應接受,不得借故無理阻擾、干涉,需整改的項目必須立即實施整改工作,并將整改 情況按規定時間上報藥監局和公司。 第九條 加盟藥店所經營藥品的供應價格、缺貨品種出現異議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品 種、產地、價格等信息,如實報告公司,公司依據所提供的情況進行核查,確定后及時將意 見反饋給加盟藥店。加盟店特殊需要經營品種和專營品種應及時報告公司加盟大藥房,公司應按加盟店 實際需求和公司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貨源供應。 第十條 按 GSP 要求和連鎖管理要求,須加盟藥店添置的設施設備,應服從公司的統一安排, 及時添置,費用由加盟藥店自負。 第十一條 貨款回攏,原則上加盟藥店應依據供貨清單對照實物進行數量和金額核對。
經驗 收確認無誤后,應當場如數委托業務員上交公司財務,不得借故拖延。 第十二條 加盟藥店具有經營權、人事權、所有權、財務權,人員聘用必須符合 GSP 規范要 求,質管員、處方審核員必須在職在崗,不得在其它單位兼職并報上級藥監部門和公司審核備案,稅收事項必須按國家規定由藥店自行辦理和交納,每季的藥店銷售情況應在下個月 8 日前上報公司財務,以便公司統計銷售金額。 第十三條 加盟藥店每半年盤存一次,盤存表一式二份,自留一份,另一份上報公司,公 司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盤存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帳貨不符現象,及時查明原因,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藥品陳列、保管、驗收、養護、銷售必須按 GSP 規范程序操作,并做好各項記 錄。加盟藥店有義務維護公司的形象和商譽。 第十五條 加盟藥店對公司有關的規章制度有調整建議權。 第十六條 加盟藥店有獲得公司在日常經營管理中的專業服務的權利,有獲得公司在商品 營銷及市場宣傳廣告上的支持權利。 第十七條 加盟藥店所經營的藥品均由公司統一購進配送,不得擅自在外進貨。由于內在 質量引起的糾紛(不包括因保管、養護引起)責任由公司承擔并由公司負責處理賠償。 第十八條 日常經營中退貨管理,按公司管理制度規定執行,特殊品種、加盟藥店要求購 進的、展銷會購進的、已拆封的商品公司不予退回, 進貨時間超過二個月的商品,公司不予 辦理退貨手續。
第十九條 加盟店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經營和因違規等原因造成需注銷經營許可證的,門 店負責人應立即與公司簽訂解除加盟協議,填寫《藥品許可證》注銷申請表,報上級批準, 被核準后方可關門歇業。 第二十條 加盟店準備歇業時剩余商品處理規定:因各種原因門店準備歇業,負責人應提前 6 個月告知公司,并盡量控制進貨量,或暫停進貨,對剩余藥品進行催銷。公司在這期間 除門店急需品種外,停止供貨加盟大藥房,有疑問的就地封存,報上級藥監部門處理,歇業前幾天,應 將剩余藥品情況報公司,并且由自己聯系其他門店,委托公司按 GSP 規定一次性作價統一配 送到該門店。 第二十一條 違反 GSP 及公司相關規定的處罰: (1)加盟藥店自身違反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造成后果概由藥店承擔全部責任,若造成 公司形象、商譽的還應無條件賠償公司相應的一切損失。 (2)加盟藥店違規擅自采購商品,被上級藥監部門和公司查實,除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 任外,第一次發現給予警告。并責令將商品退回,第二次發現公司將違規情況上報藥監局, 向公司寫出書面保證書,在公司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同時扣除協議履約金 500 元。第三次 發現沒收協議履約金,解除合約,收回統一商號。
(3)上級藥監部門及公司組織的考核、檢查,如不配合的每次處罰 500 元—1000 元,如整 改態度惡劣,拒絕配合檢查,公司予以解除加盟合約,沒收協議履約金。如違反 GSP 認證檢 查標準的除承擔相應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處罰:①按公司加盟店質量管理考核辦法執行; ②整改期間暫停供貨。③對于一般項目缺陷不得超過 4 項,對存在問題立即進行整改,整改 意見報公司,若不及時整改,則每項處罰 50 元,一般缺陷項目超過 4 項,則每項處罰 100 元,并按規定時間內限期整改,若不能按時整改,則解除合約。對于關鍵項目,每一缺陷項 目處罰 200 元,并按規定時間內限期整改,若不能按時整改,則終止合約。沒收協議履約金。(4)加盟藥店有損害公司形象、商譽的首次發現處罰 2000 元,如不及時做好協調處理工作, 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公司有權解除加盟合約。如由于門店違規造成公司信譽和經濟上受到損 害的,全部由該店承擔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同時公司予以清除,沒收協議履約金。 (5)無故不參加各種會議每次扣 100 元,會議期間遲到早退者每次扣 50 元。 (6)以上扣罰款項從加盟協議履約金中扣除,在月底加盟店應如數補足協議履約金不足部 份,逾期按 2%滯納金收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東陽市統一藥房連鎖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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