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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上訴人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茶里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燊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茶里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并賠償茶里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300萬元。
山寨“茶里”奶茶招募數百家加盟店,年銷售1億杯
茶里公司分別在奶茶等第32類商品、茶和茶飲料等第30類商品、茶館和流動飲食供應等第43類服務上注冊的3個“chali”商標,在消費者中形成了良好的品牌認知。
2020年加盟商標侵權,茶里公司發現燊博公司在微信公眾號、官網、微博中使用了含“chali”的標識,在其特許加盟項目的宣傳推廣中、加盟店經營活動中使用了“chali chali(上下排列)”“chali茶里”等標識。茶里公司認為,上述使用的標識與其權利商標均構成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加盟商標侵權,侵害了權利人商標專用權。據此,茶里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燊博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500萬元。
此外,茶里公司在調查中發現,燊博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在2020年6月兩次發布的原創文章中披露加盟店逾700家,運營的微博在同年8月發布的視頻微博中披露其中逾400家加盟店的地址,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在2020年1月披露2020年全年銷售奶茶逾1億杯等信息。
燊博公司辯稱,其使用的標識與茶里公司享有的多個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兩者使用范圍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故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法院:侵害商標專用權,判賠30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茶里公司通過線上線下的經營活動使用權利商標,使權利商標具有了一定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關公眾對于茶里公司在核定的涉案相關商品、服務上使用權利商標有了一定的認知。在案證據顯示涉案特許經營項目在店招、宣傳招牌和飲品單等上對標識的使用方式突出醒目易于識別,起到了表明提供服務來源的作用,在飲料杯、包裝袋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起到了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以上均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被訴標識使用在相同的商品、服務上,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時,易對商品、服務的提供者產生混淆。據此,一審法院認定涉案特許經營項目實際經營活動中使用被訴標識的行為侵害了茶里公司享有的商標專用權。
燊博公司在運營的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中使用被訴標識,通過信息網絡對涉案特許經營項目推廣宣傳,并作為特許方許可被特許人使用被訴標識,對加盟店裝潢、商品包裝等使用被訴標識作出統一要求,故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綜合考量權利商標的知名度、燊博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惡意、損害后果以及維權所需的支出等因素酌定經濟損失。一審法院判決燊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茶里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并賠償茶里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300萬元。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燊博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知產法院。
燊博公司認為,飲料杯和包裝袋屬于服務工具,所使用的標識系對服務商標的使用,不涉及侵害涉案商品商標的專用權;一審判決按照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判賠,金額明顯過高。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被訴侵權飲料杯和包裝袋上的標識是服務商標還是商品商標的判斷,主要取決于對該標識物質載體系服務工具還是商品包裝或容器的判斷。涉案特許經營項目中的店鋪在提供現制餐飲服務過程中所售賣的茶飲料是一種可以帶離經營場所的商品,經營中用于點單的飲品單屬于典型的服務工具。若是設有堂吃,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非一次性使用的碗或杯也可以列入服務工具范疇,但被訴侵權飲料杯和包裝袋是隨所售賣茶飲料一起提供的,且該類商品外帶或外賣居多,故一審法院認定飲料杯、包裝袋上的標識起到了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并無不當。在茶里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與燊博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并特別指出加盟店數量多和范圍廣、燊博公司侵權惡意明顯等情形,酌情確定燊博公司因其商標侵權行為而應當承擔的包含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賠償數額并不存在過高情形,法院予以維持。據此,上海知產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徐蔚玨 特約記者:陳穎穎 編輯:范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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