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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晚報》報道,近日,北京一些知名連鎖培訓、早教機構突然撤柜、跑路。消費者原想奔著大品牌去,卻遭遇加盟商一走了之、無人擔責的窘境。記者調查發現,這樣的現象已成為行業潛規則,加盟費與品牌使用費,實際上只換來了掛上品牌牌匾的權利。獨立經營、財務分開等做法,讓總部與加盟店間只是品牌輸出關系,成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借口。
連鎖品牌成為一些人消費時的首選,“為品牌買單,圖的就是省心。”然而現實中,大品牌也未必真省心,有的甚至可能暗藏消費陷阱。此前就有媒體報道過知名品牌連鎖餐飲店、健身房、游泳館跑路的新聞,消費者陷入退費無門、維權受阻的境地。
連鎖品牌的經營模式多分為直營店和加盟店兩種。直營店由品牌總部直接進行管理、經營,而加盟店則是品牌總部通過合約方式授權加盟者使用其品牌商標、商品,財務、經營等完全獨立。那么問題來了,加盟商跑路,品牌總部真能把自己擇干凈嗎?真的可以“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這實際上是對品牌總部技術能力、市場資質、品牌效應等作出了限制,從而確保加盟者相關經營活動能順利展開。換言之,如果因為品牌方管理不善導致加盟店鋪經營出現異常非法加盟跑路,消費者的權益受損,品牌方是要承擔責任的。
其實,在一些地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環節,就曾有消費者要求連鎖品牌店在店鋪內明示自身屬于直營店還是加盟店非法加盟跑路,以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同時,關于“當加盟店倒閉、跑路了,總店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也曾引發激烈討論。一些人認為此類消費糾紛多是基于品牌效應,因此應該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給予消費者“信賴利益”一些傾斜性保護,品牌方作為商標、品牌所有人,應該對消費者基于對自身的信任而遭受的損失進行兜底性保護。
通常來說,消費者無法知悉品牌方和加盟者之間的特許經營合同內容,對二者應負擔的消費糾紛義務劃分更無從知曉。而一些品牌方還會利用自身經營優勢,通過合約條款等排除自己的部分責任和義務。這些因素使得要求品牌方在加盟者跑路后承擔連帶或者補充責任變得頗為困難。
既然此類情況已經成為相關行業發展必須面對的問題,有關部門就得積極行動起來,找準痛點,結合當前消費市場的形勢,對有關整治行動再升級、再部署。在新的經濟業態、法律關系層出不窮的今天,法律法規必須適應時代的發展,早日更新、完善相關規定和內容。除此之外,一些企業還需加強自身社會責任感,積極樹立大品牌該有的形象,以及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對故意侵害消費者權益、逃避責任的企業,有關方面應充分利用征信體系對其經營活動進行必要的規制。
總之,加盟商跑路帶來的損失,不能由消費者一肩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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