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方式有哪些(自然人常見經營方式有哪些),36創業加盟網給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人可以參考:經營方式有哪些(自然人常見經營方式有哪些)。
自然人是民法總則中規定的民事主體,可以從事民事活動,包括經營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那么,自然人常見經營方式有哪些呢?它們之間有什么區別呢?下面將由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自然人常見經營方式有哪些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自然人個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合伙企業等主要形式。他們不單純是注冊手續上的不同,在名稱核準、納稅方式上都有很大的區別。四種主要經濟類型適用四種單獨的法律規定。
二、四種常見經營方式的定義是什么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自然人股東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籍個人;而法人股東是指以合法經營方式存在的經濟實體,包括有限責任公司、集團公司等。在營業執照上必須要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就是說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的企業不能再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的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只有一個人,容易出現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劃分不清的情況,因此增加此特殊規定。
除了以上兩點主要區別之外,其他的規定基本上與有限責任公司一致。
2、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方式有哪些,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簡單來說沒有注冊資本的要求,也就是通常說的一元注冊公司。
3、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最主要的區別在于個體工商戶在名稱上只能叫做“攤”“店”“鋪”等,而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叫做“加工廠”“銷售中心”等,相比起來個人獨資企業更具有規模。
4、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而有限責任公司不可以,另外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而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三、自然人常見經營方式的稅收區別是怎樣的
以上四種經濟類型,在增值稅及其他稅種上的區別都不大,但是在所得稅的處理上確實大不相同。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以下簡稱91號文)的規定,需要對投資經營者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對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
3、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4、合伙企業則比較復雜,按照91號文的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
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下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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