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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 吳淋姝)3月25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涉‘網紅品牌’加盟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上提到,近年審理的有關加盟“網紅品牌”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日漸增多。該院通過分析隨機抽取的100件于近兩年審理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發現涉餐飲行業的案件數量約占此類案件的73%。在餐飲加盟品牌中,最常見的是網紅奶茶店加盟,約占60%,其次是炸雞品牌加盟,約占14%。
“網紅奶茶店、炸雞店受眾多為街頭年輕消費者群體。且此類網紅店鋪經營成本低、技術要求不高、具有一定知名度、投資見效快,故成為了當今中小投資者起步創業的重要選擇。”西城法院副院長王元田在通報會上表示。
3月25日,北京西城法院新聞通報會現場。西城法院供圖
未開炸雞店但實際占用了區域市場資源,主張退費未獲法院支持
2019年6月,劉女士在網上看到乙公司的“某炸雞”餐飲項目招商廣告,隨即與乙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和品牌使用協議書,約定項目許可使用方式為區域代理,乙公司授權劉女士使用“某炸雞”餐飲項目相關標識的范圍為天津市南開區。項目標識許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止。合同簽訂后,劉女士并未自行開店。
2020年8月30日,劉女士以自己并未實際開店、未實際使用乙公司的經營資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主張乙公司全額退還加盟費,后未獲法院支持。
據西城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肖志勇介紹,區域代理合同一般是指,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在某個區域內獨家使用其經營資源的權利,即特許人不可在授權區域內開店,也不可再授權第三方在該區域內開店,且被特許人在授權區域內可以選擇自行開店或者進行招商,“也就是說訂立合同后,特許人不得再在該區域許可他人使用其經營資源,相當于被特許人實際占用了特許人在該區域的市場資源。”
肖志勇提到,此案例中雙方簽署的是區域代理合同,劉女士因其自身原因雖未實際開店經營,但在被特許的區域,特許人的經營資源已經被占用,因此,劉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和全部返還加盟費的訴求未獲法院支持。判決后,當事人未提起上訴。
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最好明確約定“冷靜期”合理期限
2018年7月,郭女士在網上看到丁公司發布的某網紅奶茶品牌的招商廣告后,隨即與丁公司簽訂了特許經營合同,約定丁公司授權郭女士在北京市朝陽區范圍內使用該網紅奶茶項目相關標識;約定在協議有效期內,丁公司為郭女士提供營運指導、咨詢及技術支持服務,并提供協助選址、評估及技術帶店指導服務。該合同有效期為1年。
合同簽訂后,丁公司依約為郭女士提供了技術咨詢與培訓、安排人員協助郭女士進行店面選址,并根據選定的店面進行裝飾設計。郭女士經營兩周后,發現經營狀況和預期相差甚遠。郭女士訴至法院,稱其經過再三考慮,認為加盟開設店鋪的投資運營金額高于其預期,存在較大經營風險,彼時尚處在法律規定的“冷靜期”內,決定解除合同。
丁公司辯稱,公司已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店鋪未繼續經營系郭女士自身原因,郭女士構成單方違約,故不同意返還郭女士加盟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該條款賦予了被特許人一種“悔約權”,即被特許人在約定期限內,可以沒有任何理由地單方解除合同。該條款俗稱“冷靜期”條款,旨在保護被特許人的利益。
法院表示,“冷靜期”條款的“一定期限”體現了法律對被特許人的利益保護,但這種保護不應損害到特許人的合法權益,否則會致使雙方的特許經營合同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進而導致被特許人故意拖延利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情況。郭女士雖然在訂立合同后不足一月就提出解除合同,但鑒于她接受了丁公司的培訓、選址服務、亦進行了試營業,客觀上使用了丁公司的資源,為此以“冷靜期”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經調解解決了爭議。
對此,肖志勇說,“冷靜期”絕不是法律給予被特許人的“試運營期間”,更不能將“一定期限”作為被特許人在經營業績不理想、經營出現虧損時可以隨意解除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定理由。她建議,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冷靜期”的合理期限。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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