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管理模式(五大加盟經營模式),36創業加盟網給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人可以參考:加盟管理模式(五大加盟經營模式)。
五大加盟經營模式在臺灣相關法規中, 明文規范加盟連鎖體系的是公平交易法, 此與中國大陸尚在立法階段的 「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最大的不同, 是臺灣的公平交易法旨在 「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公平法第一條」 ,亦即公平法規范的是所有事業, 而大陸的「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則是規范特許經營(加盟連鎖體系)之專法。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加盟業主信息揭露之規范,對加盟總部與加盟者的定義如下: 一加盟業主franchisor:系指在加盟經營關系中提供商標、服務標志或經營技術等加盟管理模式,協助 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之事業。 二加盟店franchisee:為加盟經營關系中,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之他事業。 三加盟 經營關系:系指一事業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服務標志或經營技術等授權他事業使用, 并協助或指導他事業之經營, 而他事業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系。 本條文說明中更進 一步指出:我國實務上將加盟型態區分為自愿加盟、特許加盟及委托加盟三種類型。 另依國際加盟連鎖協會( IFA/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s)對加盟(Franchise)的定 義是: 「總部與加盟店二者間持續的契約關系, 依據契約總部必須提供一項特有的商業授權, 加上人員培訓、組織架構、經營管理與商品之供銷,加盟店則須付相對之報酬。
」 日本加盟連鎖協會 (JFA) 對加盟連鎖的定義是: 「總公司與加盟者締結契約, 將自己的店號、 商標以及其他足以象征營業的物品和經營 Know-how 授予對方, 使其在同一企業形象下販賣 其商品,而加盟店在獲得上述權利的同時,相對地需付出一定的代價(金額)給總公司,在 總公司的指導與援助下,經營事業的一種存續的關系。 」 綜上所述,可用以區分所謂的「加盟連鎖」與「連鎖加盟」兩個名詞間的差異,連鎖經營可 概分直營連鎖與加盟連鎖(圖 1-2) ,而「連鎖加盟」一詞泛指經營直營連鎖與加盟連鎖的 業者或體系;本研究所定義之「臺灣加盟連鎖體系」 ,系指透過加盟(特許)所組成之連鎖 經營形態,且為臺灣本土連鎖品牌經營者。圖 1-2 連鎖經營型態 連鎖加盟經營模式全介紹:一直營連鎖Regular chain/RC 1.定義: 各連鎖店經營權隸屬連鎖總部,且總部擁有絕對指揮控制權,簡言之,即總公司直接經 營的連鎖店。 2.經營本質: 1所有權與經營權集中:連鎖體系為一公司組織、合伙企業或獨資企業所直接投資設立, 故所有權與經營權集中。 2管理權集中:從采購、銷售、商品配置、價格策略、店招裝潢、人事管理、存貨控管 與會計制度均有一套完整的標準制度,由連鎖總部嚴密監督控制。
3營業性質相同:各連鎖店的產品線與產品組合相似,從 CIS 到外觀內裝均采一致之型 態。 二加盟連鎖Franchise chain/FC 1.定義:總部與加盟店二者間持續的契約關系,依據契約,總部必須提供一項特有的商 業授權,加上人員培訓、組織架構、經營管理與商品之供銷,加盟店則須付相對之報酬。 (IFA) 2.經營本質: 1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連鎖體系為總公司直接投資或與加盟者合資設立, 再以授權方式 將經營權委托或授權予加盟者經營。 2管理權集中或分散:采購、銷售、商品配置、價格策略、店招裝潢、人事管理、存貨 控管與會計制度均有一套完整的標準制度, 由連鎖總部集中控制, 但因加盟連鎖不同之而有 不同程度管理權的分散。 3營業性質相似:各連鎖店的產品線與產品組合相似,從 CIS 到外觀內裝原則上均采一致 之型態。 4以契約存續期間為之。 加盟連鎖與直營連鎖最大的不同是單店經營權的歸屬,但依所有權集中程度,授權 內容及管理方式的不同,又可概分為五種型態:委托加盟、特許加盟、自愿加盟、協力加盟 與合作加盟。 (圖 1-3) 而加盟連鎖依授權范圍大小之不同,可分為三種形式:單店加盟、復式加盟、區域加盟,另 若依授權對象可分個人加盟與法人加盟,茲分述如下:3.依所有權集中程度分: 1委托加盟: 委托加盟是指加盟店之開立,由加盟總公司百分之百投資設立,再由加盟總公司或區域加 盟公司與加盟者締結授權契約,委托加盟者經營該加盟店。
而經營該加盟店所需人員,原則 由加盟者負責。加盟者須依規定使用相同商標、商品、服務及經營模式,以專業分工、集中 管理經營該分店。 委托加盟店所有權歸加盟總公司,經營權則歸加盟者,但須接受總公司統一管理。 2特許加盟: 特許加盟是指加盟店設立所需資金大部份六成或以上由加盟者負責,且分店所需人員由加 盟者負責。加盟者須與加盟總公司或區域加盟公司締結契約取得授權,且依規定使用商標、 商品、服務及經營模式,以專業分工、集中管理經營該分店。 特許加盟店所有權由總公司與加盟者共有,經營權歸加盟者但須接受總公司統一管理。 3 自愿加盟: 自愿加盟是指分店設立, 資金全部由加盟者支出, 且經營該分店所需人員亦由加盟者負責。 加盟者須與加盟總公司或區域加盟公司締結契約,取得授權,且依規定使用相同商標、招牌 與裝潢及選擇性使用商品、服務及經營模式經營該分公司。 自愿加盟店之所有權與經營權均歸加盟者,且自愿部份接受總公司統一管理。 4協力加盟: 協力加盟與自愿加盟在分店設立與資金取得上相同,全部由加盟者籌措加盟管理模式,且經營該分店所 需人員亦由加盟者負責,但兩者間最大的不同是總部對加盟店,在管理的涉入上,僅支持共 供貨服務,故又稱供貨同盟。
5合作加盟: 合作加盟與協力加盟和自愿加盟設立方式雷同。唯加盟店僅在外觀形象上的聯盟,內部管 理與采購各自運行,只在營銷活動上做若干配合,為一種開店顧問式的服務。 4.依授權范圍分: 1單店加盟: 單店加盟是指加盟者,被授權在某個地點,擁有一定之經營商圈區塊,且只能開設一家加盟店。 2復式加盟: 基本上仍是單店合約, 但不同的是指同一加盟者在同一加盟體系, 擁有兩家以上的加盟店。 3區域加盟(Master Franchising) : 區域加盟是指加盟者被授權在某個區域,且依授權的范圍(或地區) ,可開設多家加盟連 鎖店(通常設有開店上限) ,此項授權可在同一國境內,亦可跨國或跨地區授權。 區域加盟者扮演兩種不同的角色,即一方面是某總公司的加盟者,另一方面在其被授權的 區域,則又是加盟總公司,可招收加盟者,授權開設加盟店。 5.依授權對象分: 1個人加盟: 個人加盟是指加盟者本身為個人,被授權開立加盟店后,才設立公司登記。 2法人加盟: 此為國外發展快速的一種加盟經營模式,加盟者本身是一家公司即法人,采取加盟方式連 鎖經營,甚至加入數個加盟體系,在日本采此種模式經營的企業,亦有股票上市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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