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違約(特許商違約拒退加盟費,怎么起訴?經典案例解析),36創業加盟網給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人可以參考:加盟商違約(特許商違約拒退加盟費,怎么起訴?經典案例解析)。
案情追溯
A加盟“避風塘”起糾紛
2003年,眼看特許加盟紅紅火火,手頭有些資金的唐先生把目光投向了**塘公司的餐飲生意。
按照和**塘公司簽訂的特許加盟合同,唐先生的店鋪獲得了“避風塘”的特許經營權,對方須向他傳授加盟店知識,加盟期是5年。合同約定,唐先生應支付加盟費15萬元,且無論是合同中止、終止或是其它理由,均不退還特許加盟費,此外他還應按月營業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特許使用費、特許廣告費等。合同簽訂后,唐先生付清了加盟費15萬元和保證金3萬元。
然而經營了一段時間,**塘公司發現唐先生并未按期支付特許使用費、特許廣告費,即便去函催款依舊如此。無奈之下,**塘公司只得將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特許廣告費、特許使用費4171.28元以及違約金15萬元。
得知自己被告后,唐先生也向法院提出反訴,稱因**塘公司未履行員工培訓、廣告制作等合同義務,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由**塘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B一審認定解約有理
一審法院審理后查明:**塘公司已依約履行了相關義務,唐先生拖欠相關費用的違約行為已構成合同解除條件,**塘公司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應對該合同的后果一并進行處理。
法院因此判決解除雙方的特許加盟合同,唐先生須支付**塘公司特許廣告費、特許使用費4171.28元并支付違約金15萬元,但判決同時也要求**塘公司返還唐先生特許加盟費12萬元、特許保證金3萬元。
**塘公司對這一判決表示不服,向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塘公司認為,合同中的特許加盟費條款應屬有效條款,特許加盟費不應退還唐先生。理由是,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以及行業慣例,加盟費是特許者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時所收取的一次性費用。而且特許加盟費包含了特許方所擁有的經營模式、專有技術、商業秘密、設計風格、經營理念等無形資產及商業調查、開業指導等費用,因此是一種入門費,不應予以返還。
C二審判決不退加盟費
“對‘特許加盟費’該如何看待,是一個關系到加盟費是否應當退、應當怎樣退的關鍵問題。”審判長李-蔚表示,通過一審、二審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到,本案中**塘公司并無違約情形,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授權加盟方使用“避風塘”注冊商標、商號、經營技術資產及提供相關文件等的義務。相反,唐先生的確存在違約情形,**塘公司因此有解約的權利。
“最終我們的看法是比較明確的,特許加盟費是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因此本案雙方合同中關于這筆費用不予退還的條款加盟商違約,既符合這一費用的性質也符合行業慣例。”
二審判決于是對特許加盟費部分作了改判,撤銷原審判決主文中關于**塘公司退還唐先生12萬元加盟費的內容,即**塘公司無須返還15萬元特許加盟費。
D從一起案件到一個課題
“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了**塘公司12萬元加盟費損失等因素后,判決確定唐先生承擔違約金15萬元。”李-蔚表示,二審合議庭對違約金的思考也和一審有所不同。
“首先,合同解除后賠償的范圍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復到訂立之前的狀態,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時才可能產生,**塘公司既然選擇了解除合同,就不應得到在合同完全履行情況下所可得到的利益;其次,鑒于我們已確認加盟費不應退還,因此對**塘公司加盟費的損失就不再予以考慮了;最后,對于無形資產遭受損失的具體情況,**塘公司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都沒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因此,合議庭認為一審判決15萬元的違約金顯屬過高,最終在二審判決中酌情改判為3萬元。
在案件審理結束后加盟商違約,合議庭還圍繞特許加盟合同糾紛展開充分調研,中標完成了2005年市高級人民法院重大招標課題《特許經營糾紛若干司法疑難問題研究》。
案件背景
這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二審判決的分歧點在于:特許方**塘公司與加盟方在解除特許經營合同時,特許方是否應當退還加盟方一次性繳納的特許加盟費。
特許加盟費的性質究竟如何確定,特許方相應的義務如何界定,這些決定了特許方應否退還特許加盟費。
本案合議庭審理后認為,特許加盟費是加盟方獲得無形財產使用權以及享有特許經營資格所需付出的代價,在合同已經約定特許加盟費一次性繳納并不予退還的情況下,特許經營合同解除時,加盟費一般不予退還。在目前特許加盟引發的法律糾紛較多,但相關法律規定尚待細化的情況下,本案的審理對規范特許經營具有積極意義。
法官闡述
特許加盟合同解除加盟費一般不退還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特許經營糾紛,爭議的焦點在于特許加盟費是否應返還,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較具有典型性。
特許加盟費應否返還的問題,首先涉及對加盟費性質的認識。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但常常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對加盟費應否返還往往會產生爭議。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于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特許經營本質上是一種以特許權的授予為基礎的合同關系,特許人將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權利組合包括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裝潢式樣等以及其他相關權利組合如商品配送系統、財務系統及服務系統許可給被特許人使用,以實現優質資產資源共享。
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并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的“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準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后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后,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約時的處理原則,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那么即使中途解約,加盟費也不存在返還問題。
本案中,特許雙方實際上約定了加盟費的處理,即“無論何種情況均不退還”,被告因此認為該條款顯失公平屬可撤銷條款。法院認為,對于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條款,在當事人提出請求時,人民法院有權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但此項權力的行使必須恰當,不得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須顧及合同性質與行業慣例等因素。在本案的具體情形下,上述約定是否可撤銷還要看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什么。
一審法院已查明,因被告違約而構成原告解除合同的條件,那么原告對于合同的解除沒有任何過錯,原告按約收取加盟費并授予了被告特許經營權,故在解除合同時不予返還加盟費,并無不當,二審法院據此予以了改判。
總結
雖然一般情況下不予退還,但如加盟費方面,一般情況下是不退的,但是只要特許人披露了虛假信息、延遲配送特許產品或者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大量投訴、造成加盟者重大損失的,加盟者可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加盟費。需要強調的是,我們不能割裂實際情況,孤立地認識合同條款。本案雙方關于加盟費的約定,在特許人未履行相關義務而導致合同解除時,如特許人的特許經營權本身有瑕疵、特許人未協助加盟者正常開業等,就可能因為顯失公平而被撤銷。
以上是華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的'特許商違約拒退加盟費,怎么起訴?經典案例解析'的相關知識,在文中有詳細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如有疑問歡迎到本網進行法律咨詢。
總結:以上內容就是加盟商違約(特許商違約拒退加盟費,怎么起訴?經典案例解析)詳細介紹,如果您對創業項目感興趣,可以咨詢客服或者文章下面留言,我們會第一時間給您項目的反饋信息。
我對加盟感興趣,馬上免費通話或留言!
(24小時內獲得企業的快速回復)
我們立即與您溝通
溫馨提示:
1.此次通話將不會產生任何費用, 請放心使用
7x24小時電話咨詢
130*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