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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街區店
中國江西網/江西頭條客戶端訊 記者涂文華、李志強報道:8萬元信息咨詢費、20萬元保證金,還有5年合同期,這是開一間有家便利店的“加盟”模式。近一年前,游學琴、游學亮兄妹以為這塊在南昌市遍地開花的零售業招牌,能給他們創造不錯的收入。但事與愿違,店開了不到一年,就因過期食品未下架問題,被江西有家實業公司下簡稱:“江西有家”判定重大違約,28萬元全數沒收。虧得一塌糊涂的游氏兄妹想追回損失,卻連“江西有家”的門也進不去,頗有些喊屈無門的滋味。
4月14日,“江西有家”與游氏兄妹“合作經營”有家便利店紅谷灘區第一街區店糾紛一事,經記者報道后,引發了讀者討論,他們認為,交20多萬費用卻因經營中的過期食品未及時下架,而被強行解約沒收保證金,完全就是對“加盟商”割韭菜的行為。讀者質疑:這類觸犯“江西有家”單方規定的行為,夠得上“重大違約”嗎?承擔的損失是否超過了事情本身該擔的責任?
“江西有家”對“加盟店”絕對主導權形式的管理運營模式引來不少質疑聲。同類連鎖品牌便利店是何種模式?究竟,該如何看待“江西有家”模式?
交28萬元合作經營相當于買個店長當?
一遍遍翻看著當初簽訂的《合作經營合同》,游學琴若有所悟地喃喃道:“江西有家在合作經營中占絕對主導權,是規則制定者又是執行者,我們合作商沒有話語權,只有無條件服從。這哪是合作?分明是我交錢換個店長當,店里有不規范的地方,還得被罰款、受氣。這跟為它打工沒區別!多罰幾次,我們就得白干,還不如店里拿工資的員工旱澇保收。”
游雪琴怪自己明白得太晚,一心想拿回損失,卻又不得不面對白紙黑字的合同連連嘆氣:“現在揣摩起來,這個合同確實對我們極為不利,完全聽命于江西有家。只怪當時我們太想掙錢了,看到它確實在南昌有很多的店面,生意很不錯,以為是個穩賺的好項目,加上我們也沒有相關經驗,心想跟著團隊干肯定錯不了,很快就簽下了合作合同,沒想到結果跟我們當初預想期望的不一樣。”
游氏兄妹的第一街區店,據介紹,每月分得利潤也就一萬來元,兄妹倆均分只各得5000元左右。游雪琴無奈地說,這還不如有家便利店直營店的店長月薪,每月都在5000元以上。4月15日,紅谷灘和經開區的兩名有家便利店店長都透露,她們的月薪每月在5000元左右。記者問其若兩個人合伙“加盟”一間有家便利店,月利潤如何?她們均表示,那要看生意怎么樣,開得好韭菜加盟,兩個合伙人平均月收入會比直營店店長的工資高出很多,如果生意一般,可能就還不如一個直營店店長拿月薪的收入。
游氏兄妹經歷這起失敗投資明白過來,說:“完全受制于對方,所謂的我們擁有的經營權,就只是幫對方打理照看門店,分紅就相當于拿工資,除此外幾乎沒有別的自主權。”連日來,記者走訪有家便利店了解到,一些合作經營店的經營者與游氏兄妹有同樣感受,由于在經營管理中完全受制于江西有家,他們只能討對方的“歡欣”,一旦有不符規定之處,面臨的就是處罰,嚴重者以違約結束合同,并付上保證金等當違約金的沉重代價。一些合作經營店的經營者感嘆:“經營得很累,要處處留心,不要被查到問題。”
調查:同類便利店加盟模式,不參與分紅
有家便利店參與分紅、收取信息咨詢費和保證金,以及制定規則和掌控商家的便利店“加盟”模式,引來合作經營商負面情緒。那么,同類的便利店加盟模式是怎樣的?
4月15日,記者電話咨詢了多家連鎖便利店的加盟熱線,了解到韭菜加盟,它們的加盟模式大同小異,模式與有家便利店不同。其中一家南昌本地的便利店加盟熱線工作人員介紹,他們的加盟模式分帶店和不帶店加盟兩種,帶店加盟就是加盟商自己有店鋪或租或自有都可,不帶店就是要公司為其選址,以一間60平方米的加盟店來算,不帶店需35萬元加盟費含裝修、設備、選址等費用,帶店則少2萬元費用。是否參與分紅呢?這名工作人員說,加盟商自負盈虧,完全獨立的經營權,利潤加盟商獨享,公司只負責貨物配送、開店和營銷指導策劃等,公司賺取的也是貨物配送費,和加盟店每月1200的管理費。
有便利店加盟熱線工作人員表示,了解有參與分紅的模式,但其指出,這并不是加盟模式,而是合伙模式,真正的加盟模式是不參與分紅的,而只賺取品牌加盟費、貨物配送費以及一些管理費用。
值得提到的是,江西有家與游氏兄妹簽訂的《合作經營合同》中,明確否認是合伙模式,其載明:“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內容不應視為甲方、乙方之間建立了一種合伙、聯營、合資或任何類似的關系......”
對于這一約定的認識,游雪琴在被迫解約后似乎才明白:“還特別約定不能視為合伙關系,實際上就是合伙,但是我作為合伙人,除了照看門店,以及請人事發工資外,幾乎沒有任何決定權和話語權,這叫哪門子合伙?”游雪琴告訴記者,事實上,江西有家對待合作經營店與直營店管理模式一樣,二者在核心管理方面幾乎沒有區別,這讓她納悶同時提出質疑,“合伙經營是占股分紅的,和直營店管理方式上理應區分,如果是一樣,那我們的權利就沒有在合伙經營中實現。”
合同體現了江西有家的絕對主導權
專家:不應設置明顯以占有保證金為目的合同約定,不公平
游氏兄妹與江西有家的糾紛仍在拉鋸,目前南昌市紅谷灘新區沙井街辦經發辦已得知此事,并已請游氏兄妹具體了解事件經過。
關于江西有家收取信息咨詢費和保證金,并參與分紅的“合作經營”模式,該如何理解?類似加盟應規避哪些風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認為,加盟商與特許品牌企業之間簽約,一定要體現平等互利、自愿有償、多贏共享的原則,如果說品牌店簽了合同以后,目的就是為了將加盟商繳納的二十萬元保證金據為己有,那么就體現了這品牌企業沒出息了,也就是說合同制定的初心就已經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
劉俊海認為,加盟或合作經營,目的應是通過加盟或合作一起把品牌做大做強,讓整個品牌店的商業價值獲得進一步提升,客觀上對于品牌企業來說都是有好處的,通常情況下,合同范本都是由品牌企業起草,合同中設置的一些條款,不應有明顯以占有加盟商保證金為目的嫌疑,這樣的合同體現不了公平。
劉俊海表示,對于創業者來說,加盟品牌店的確存在一定法律風險。不要妄想著,背靠大樹好乘涼,加盟了品牌大店就能發財,天下沒有掉餡餅的好事,加盟者一定要注意相關的風險。凡是合同規定的,加盟者也一定要認真遵守,比如合同中提到,如果被投訴三次以上,或者發現三次以上的問題,就將被解除合約,扣除保證金,怎么辦?所以說,加盟者還是要誠信經營。
最后,劉俊海表示,加盟者在加盟之前,要做好足夠的心理準備,沒有金剛鉆別攬瓷器活。當然,如果說是明顯屬于不公平的格式條款,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訴訟至法院,如果法院確認,合同中有單方給予品牌企業賦予權力、單方給加盟店增加義務和責任、單方排除加盟店核心權力、單方對品牌企業免責的四種情況之一,都屬于不公平的個人條款,也就是所謂的霸王條款,那么法院會保護好加盟商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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