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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管理,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均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是指非全民所有制的單位、團體、組織及公民個人單獨設立或合作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主要對本市中國籍青少年、兒童實施教育活動的職業中學、普通中小學、幼兒園和普教系統的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本市對民辦中小學、幼兒園遵循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 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現時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主管機關。各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負責本區、縣行政區域內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行政部門有權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工作。
第四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
第五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為社會公益事業,不得以營利為辦學目的。
第七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不得進行宗教活動和宣傳宗教教義。
第八條具備辦學條件的在本市注冊的中國法人或在本市有式戶口的具有政治權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我國公民,可以申請舉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申請辦學的法人或公民應向擬辦校園址所在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提交辦學申請書和可行性報告。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對辦校園申請書及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核同意后,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海淀區作為教改實驗區,其行政區域內舉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申請,由區教育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舉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學宗旨;
2.符合本市和所在區、縣教育發展規劃;
3.有符合規范的校園名;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合理的收費標難和經過公證的足額的風險擔保;
6.有合格的師資;
7.有符合規定標準的與學校級類和規模相適應的校園舍、場地和其它辦學設施、設備;
8.有合法的學校園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及符合國家要求的校園長人選;
9.有根據國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課程方案和教材選用意見制定的課程教學計劃和教材選用計劃;
10.遵守本規定。
第十條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授權機關批準開辦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具有法人資格。 本市對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實行辦學證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授權機關對批難開辦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簽發辦學證。
第十一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不得設立分校園。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與外省市的學校聯合辦學,外省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在本市招生,應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未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授權機關批準成立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屬非法辦學,應予取締。
第十二條舉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法人、公民為所舉辦校園的主辦單位或主辦人。主辦單位可派人出任校園長,主辦人可自任校園長,主辦單位和主辦人也可以聘任校園長管理學校園。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實行校園長負責制。校園長是學校園的法人代表。校園長須由有本市正式戶口的中國公民擔任,按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園長任職資格執行。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實行“校園長任職證”制度。
第十三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決策、執行和監督的管理體制,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四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接受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黨委的領導,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學校園的貫徹執行及其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承擔監督,保證責任。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根據教師、學生的年齡情況分別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和中國少年先鋒隊的章程規定建立相應的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基層組織和中國少年先鋒隊組織,接受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團委的領導。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基層工會組織,接受區、縣教育工會組織的領導,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維護教職工的正當權益,參與學校園的民主管理。
第十五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可以設立校園董事會或理事會。校園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籌集辦學經費,審議學校園的預算和決算,對學校園財務進行監督和檢查,確定學校園規模和專業設置,聘任校園長,聽取學校園的工作計劃和報告,協助學校園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董事會和理事會及其成員不得于本規定所定職權之外直接干預學校行政。
第十六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教職工實行聘任制。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可以任用專職和兼職教職工。專職教師在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工作期間,應當連續計算教齡。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的任職資格,按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園規定執行。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確定教師的待遇,并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及其教職工和學生,有與公辦學校園及其教職工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辦中小學學生的學歷,國家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民辦中小學要按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進行招生人學、學生學籍管理、會考及體育、衛生、教育教學改革等工作。 本市鼓勵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在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的前提下,從本校園實際出發,進行教改試驗。
第十九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必須以漢語言文字為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民辦少數民族中小學、幼兒園可以實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漢語言文字的雙語教學。
第二十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對學生、幼兒進行教育要遵循教育原則,并對學生幼兒在校園期間的安全、健康負責。
第二十一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可以向學生收取學費保育費和雜費。 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可與區、縣物價管理部門協商,依據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教育成本核算加盟幼兒園手續,規定各學校園學費保育費和雜費的最高限價,各學校園在限價內自定收費標準,并到物價管理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申請收費項目及標準,得到批準后,方可照章收費。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可以按“保持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向學生收取住宿費、伙食費等學生自愿接受服務的服務性費用;也可以按“實報實銷”的原則,向學生收取教材費等需要由學校代收代管性費用。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助。 以上各項收入單獨立帳,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主辦單位、主辦人、校園董事會、理事會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捐助單位和個人不享有對學校的管理權,不得干預學校的內部事務。
第二十二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可以申請建立校辦產業或開展對社會有償服務審批標準和辦法另行規定。其收入由學校統一管理,只能用于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三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應依照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嚴 格的財務、會計制度和校產管理制度,設專人負責,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辦學效益。并于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報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審查。 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應對民辦中小學、幼兒園進行財務監督,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民辦中小學、幼兒園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校園產,在校園存續期間歸學校園所有,其中直接用于教育教學的資產及設施不得擅自出賣、轉讓、贈與或者抵押、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因辦學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依法向土地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申請取得的用于辦學的土地,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不得出讓、出租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改變辦學性質、形式和內容、變更主辦單位和主辦人、遷移、更名、合并、解散或中途停辦,應按原申辦程序辦理審批、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辦學有突出貢獻或辦學成績顯著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和主辦單位、主辦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八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必須接受本市、區縣人民政府和市、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及其督導機構的領導、管理、監督、檢查、指導、評估和審計,定期向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匯報工作。并按規定向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交納“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基金”基金的交納、管理和使用辦法另定。 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要加強對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領導和管理,定期對學校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并提供必要的服務;在每新學年開學前,要對本區、縣所管轄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進行辦學條件復核,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
第二十九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違反本規定的,或學校內部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或違反國家財務法規管理混亂的,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其改正、糾正、限期整頓、更換校園長、調整校園董事會理事會成員、更換學校園主辦單位或主辦人、退還所收費用、上繳違法所得加盟幼兒園手續,并依照規章給予有關人員行政處分;對嚴重違反國家法律和本規定的、逾期不整頓或整頓無效的,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可臨時接管或委托代管學校園,也可令其停辦,對觸犯法律的校長和其他人員,可交司法部門懲辦,依法追究 其刑事責任。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及其他當事人對行政處理和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停辦、解散時,主辦單位和主辦人必須妥善安置在校生,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要組織有關部門同主辦單位或主辦人有董事會、理事會的也需請其派代表參加對學校園帳目、資產進行清算,依法處理。資不抵債時,由主辦單位和主辦人負責償還。依法返還主辦單位或主辦人后剩余的資產收歸國有,由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用于發展教育事業。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停辦、解散時,應當將其辦學證、印章和有關檔案資料上交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封存。
第三十一條民主黨派的組織機構舉辦中小學、幼兒園,及以非全民所有制的單位、團體、組織及公民個人為主,與各級人民政府、全民所有制單位合作舉辦中小學、幼兒園,參照本規定執行。 非全民所有制單位、團體、組織和公民個人單獨設立或合作設立少年宮、少年之家、少年科技館等校外少年兒童教育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在華外國機構和人士、三資企業中的外方以及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本市辦學的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教育局1989年印發的《北京市關于私人舉辦普通中小學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 《北京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 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依據《北京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管理暫行規定》批準設立的各類民辦教育機構。
第三條本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發展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按照《北京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管理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加強對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管理,使其規范化和健康發展。 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現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統籌、調控、提供信息和監督實施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北京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管理暫行規定》。各區、縣教育局教委對本區、縣行政區域內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進行具體管理和領導。 本市各級政府的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會同市、區縣教育局教委對民辦中小學、幼兒園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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