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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劉方場景一岳砦市場商戶的“控訴”
鄭州市岳砦市場的雙匯冷鮮肉的經銷商李志楊向記者出示了一份由鄭州市商業局開具的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經立案調查,你(單位)于2003年9月25日在岳砦農貿市場內‘志楊生肉店’實施了銷售無‘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生豬產品的行為,有檢查筆錄、調查筆錄和沒收的生豬產品為證,違反了《鄭州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鄭州市政府
107號令)第二十四條規定,根據《鄭州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現決定對你(單位)處以肆仟元整的罰款。”
對于這樣的罰單,在岳砦市場經營雙匯肉的商戶并不陌生。
“我家從去年10月份開始賣雙匯肉,一年被查了好幾回,中間還有一段時間不讓賣,還有人說我這是‘黑肉’,罰款就罰了幾萬塊錢。”
“我以前賣鄭州肉聯肉,板油、大骨、下水、槽頭4樣賠錢,豬皮收拾得也不干凈;雙匯肉收拾得干干凈凈的,還沒有板油、下水和槽頭,顧客都愿意買。”
“賣鄭州肉聯肉一天賣3頭(豬),賣雙匯肉一天賣15頭(豬)。”
商戶王珍最后在記者的采訪本上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她對記者說:“我說的都是實話,我們就是做個小生意,哪知道要作這么大的難。”
10月10日,雙匯集團副總經理杜俊甫趕到岳砦市場,商戶們憤怒地質問他:“不是說你們雙匯肉是全國有名的放心肉嗎?為什么人家說你們的這證那證都不管用,就要鄭州市發的那個小票票(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呢?”杜無言以對。場景二雙匯副總出離憤怒
按照鄭州市政府107號令規定,集貿市場零售的片豬肉必須加蓋兩章(“肉品驗訖”和“肉品檢驗合格”印章),并將“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隨同生豬產品擺放在明顯位置。
“我們的豬肉在出廠的時候,這些證章都有,但問題是,鄭州市商業局執法大隊要的是鄭州市出具的‘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漯河市發的不算。”雙匯集團法制處的處長張天增對記者說。
“雙匯冷鮮肉是經過動檢部門檢疫檢驗的合格產品,每批產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發放‘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五號病非疫區證明’、運輸銷售符合國家要求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出縣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根據《生豬定點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雙匯冷鮮肉具備依法流通銷售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斥其在全國市場流通銷售。”
“我們的產品在北京、上海都不需要重復檢驗,為什么進鄭州就不行呢?如果檢驗合格的產品,進鄭州還非要復檢一回,那么以后產品進入金水區、進入街道、進入家屬院是不是都要再檢驗一次呢?這明明是人為的市場壁壘嘛!”杜說這些話時,氣憤之情溢于言表。
有法律界人士說: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之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此之所謂“行政處罰法定原則”。此次鄭州市商業局執法大隊沒收岳砦市場雙匯冷鮮肉,依據為鄭州市政府107號令。而107號令的效力等級,明顯是不能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鄭州市商業局稽查隊沒收行為缺乏相應法律依據。場景三市屠宰辦擇令而行
10月10日,在鄭州市商業局,張天增問執法大隊的一個工作人員:“你們執法的依據是什么?”工作人員答:“鄭州市的107號令。”張又問:“那省政府的67號文呢?你們要不要執行?”被問者搖搖頭:“我們不知道67號文。”
事實上,河南省政府在2003年8月14日發布的《關于加強畜禽屠宰管理規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下文簡稱67號文)中明確指出:“各地在結合本地消費水平,制定相應的肉品準入制度時,要堅持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原則,對本轄區外的定點屠宰廠肉品進入要一視同仁,不得制定任何帶有地方封鎖和保護的歧視性政策,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各市、縣要對制定的有關肉品流通的規章、文件進行認真清理,凡是不符合《生豬定點屠宰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搞地方保護、設置壁壘、限制外地定點屠宰廠肉品在本轄區內流通的,要立即予以糾正,并將整改結果由各省轄市政府于8月31日前報省人民政府。”據省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整治辦)的一位工作人員說,鄭州市的整改結果,直至10月上旬,還沒有報上來。
10月17日,鄭州市副市長孫新雷在接受記者的電話采訪時說:“不允許經銷白條肉的107號令在8月底就已經停止執行了雙匯肉,具體情況你可以去問商業局。我們不是不允許雙匯進來,但是地方政府有監管的權力。”
然而,10月10日,記者在鄭州市商業局的辦公樓內看到,107號令仍舊赫然懸掛在墻上。記者詢問107號令的執行情況,但商業局的工作人員以負責宣傳的領導正在出差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
一個參與沒收雙匯肉的執法隊員說:“我也知道雙匯肉是放心肉,我家也吃雙匯肉,但我也要執法是不是?”
省屠宰辦主任石新建說:“鄭州市的執法隊員執行的是市里的107號令。”記者問:“那省政府的67號文要不要執行呢?”石新建說:“這個不太好說。”
法律、政令的不統一給了一些權力部門選擇的機會。“他們還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誰對他們有利就聽誰的。”老百姓這么說。
但問題是,對執法者來說,難道法律是可以選擇的嗎?
杜俊甫說:“我們做企業的雙匯肉,政府說啥我們就信啥,可為啥我們老是信錯呢?”場景四孫副市長的“難處”
恐怕很少有人想到,岳砦市場上一次執法行為,會受到如此之高層次的關注。
10月16日下午,在鄭州市政府,雙匯集團董事長萬隆、鄭州市副市長孫新雷、省整治辦副主任郭根法、鄭州市商業局副局長邢獻甫、鄭州市屠宰辦公室主任李蘭娣會談了兩個多小時。
杜俊甫有些失望:“開始談時,我以為白條肉允許在鄭州賣了呢,誰知談到最后,還是不準賣,分割肉進鄭還要再檢驗一次,每盒肉還要交一毛錢,我一盒肉才能賺多少啊!”
郭根法的腰疼病又犯了,上下車的時候都要人幫扶一把。“有什么辦法,過兩天還要去洛陽,地方保護很普遍啊。”
孫新雷次日去了長沙,他接受了記者的電話采訪:“省里支持雙匯這樣的大企業當然沒錯,但是其他的小企業也要活啊!你知不知道,省里許多其他地方的肉聯廠都倒閉了?”孫有深厚的學者背景,曾任鄭州大學副校長,是經濟學領域的專家。根據鄭州市的規定,鄭州市對登記備案的外埠生豬定點屠宰廠生產的入鄭銷售的分割產品,實行批批檢驗制度。外埠生豬定點屠宰廠生產的產品進入鄭州時,須在發貨前將產品名稱、數量或重量及車號、到達時間通報鄭州市畜禽屠宰管理辦公室。入鄭每批次產品應隨車帶齊有關證明和銷售發票等,在指定地點檢驗人員監督下開封,檢驗合格后,換發鄭州市統一使用的“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一箱一證方可上市銷售。這里的問題是,重復檢驗有法律依據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3號》第四條中明確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實施下列封鎖行為,而該條款列舉的封鎖行為之一就是:對外地產品或者服務采取與本地同類產品或者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產品或者服務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產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當國家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國的時候,政府行為的合法性應該由誰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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