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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征收中,征地補償是最核心的問題,如果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未能達成一致、又不愿妥協讓步,就很可能會遭遇到諸如強推、搶占土地等違法征收行為。近日,藍秦律師代理的山東臨沂征地維權案件,收到了1份賠償勝訴判決,今天筆者就以該案件為例,給大家講解一下,農民面對違法征收土地時該如何維權。
一、案情簡介
劉某是本村村民,在本村擁有2畝承包地,多年來以種植經營果樹為生。2019年1月,街道辦為促進相關項目施工建設,要對劉某的土地進行征收,劉某因征地補償標準過低,一直未與街道辦簽訂補償協議。2019年3月,街道辦在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強行推平了劉某的承包地,2畝承包地上的盛果期果樹均被損毀。
劉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委托了藍秦律師代理本案,藍秦律師隨后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了解到涉案土地并沒有任何土地征收手續,系違法征收。藍秦律師在搜集相關證據材料后,針對街道辦強推、搶占土地的違法行為,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判決,確認街道辦強推、搶占劉某承包地的行政行為違法。
依據法院判決,劉某依法提起國家賠償程序。在賠償訴訟中,劉某主張被強推、強占了2畝承包地,且承包地上均種植了盛果期桃樹,但因為土地已經被強推、且已經被掛牌出讓并建設了工程項目,現場已無法辨認承包地畝數,而劉某關于桃樹系盛果期的主張,劉某盡最大努力也只找到了強推前的承包地果樹照片。最后,一審法院以劉某證據不足為由,對劉某的主張不予支持,反而支持了街道辦關于“只強推、強占了劉某1畝承包地”、“被強推的1畝承包地上的果樹均系幼苗”的主張,判決街道辦按照幼苗價格賠償劉某的果樹損失,且僅判決賠償劉某1畝地的征地補償款。
劉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二、案件分析
劉某所在村并未與村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和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故劉某對此不能提交書面證據證明,符合客觀實際情況,這并不是劉某的過錯。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劉某已經盡自己最大努力提供了證據,且劉某舉證不能的原因,恰恰是街道辦在未與劉某達成一致意見或核實占用其土地數量的情況下違法強推、搶占所導致的,因此舉證責任此時應當由街道辦承擔。
本案中,街道辦提交了村委證明及明細表,上面載明劉某只有1畝承包地被強推,但其上既沒有劉某的簽字認可,亦沒有其他證據相佐證,且明細表上甚至沒有任何機關、組織的蓋章,任何人都可以憑空制作這樣的表格,因此街道辦提交的關于土地畝數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故,街道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應當賠償劉某2畝地的土地補償款,并應以盛果期果樹賠償標準對劉某的果樹損失進行賠償。
三、法院判決
街道辦提交的村委證明及明細表,因無劉某簽字認可,亦無其他證據相佐證,故該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劉某提交了桃園照片,從照片上看,絕大多數是盛果期果樹,少部分為僅次于盛果期果樹的樹,街道辦主張是幼苗,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委托的評估機構的評估明細表亦未有劉某的簽字確認,故應以劉某提交的證據為標準,由街道辦按盛果期果樹予以賠償。
綜上,判決如下:
1.撤銷一審判決
2.街道辦對劉某被強征的2畝承包地進行全面賠償;
3.按照盛果期標準,賠償劉某2畝承包地的果樹10萬元。
四、案件總結
本案中,街道辦未經法定程序就實施土地征收程序、甚至實施了強推土地的行為,這兩者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街道辦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而對于賠償的范圍、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定,如果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無法舉證,那么就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同樣被告自然也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街道辦因舉證不能,自然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對廣大農民朋友而言,無論外出做生意還是進城務工,農村的土地永遠都是自己最根本的保障,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進行了嚴格的規范。如果您在征地拆遷中遭遇了諸如被強推、強占承包地等違法征收行為,建議您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必要時進行委托,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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