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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李睿瑩 記者 顧元森 陳子秋)擅自使用他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讓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混淆行為。近期,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判侵權方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1.5 萬元及合理費用 3000 元。
原告某管理公司主張," 龍門花甲 " 加盟店數量已超過 5500 家," 龍門花甲 " 同時作為招牌菜品名稱使用。經原告多年推廣發展," 龍門花甲 " 品牌先后獲得眾多榮譽,在市場上有一定知名度。該管理公司發現被告某食品公司未經許可,在網購平臺上擅自使用 " 龍門花甲 " 字樣,不僅醬料商品的標題中包含 " 龍門花甲 ",商品詳情描述中也標示 " 龍門花甲 " 的烹飪方法和原配料比例等內容,使得消費者誤認為其商品與 " 龍門花甲 " 存在特定聯系,甚至誤認為 " 龍門花甲 " 使用的醬料就是由被告供貨。某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食品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蘇州吳江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原告未在調料醬料商品類別注冊 " 龍門花甲 " 商標,但原告已取得餐館服務項目上 " 龍門花甲 " 注冊商標專用權。" 龍門花甲 " 作為店招和菜品名稱經過長期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客觀上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可以作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在網購平臺開設店鋪銷售醬料,在商品名稱、商品圖片中直接使用 " 龍門花甲 " 字樣,在商品詳情中介紹所謂 " 龍門花甲 " 的制作方法,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特定聯系,進而分流原告的潛在客戶,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仿冒混淆行為。
最終,法院綜合考量 " 龍門花甲 " 的知名度、市場價值,結合被告的經營方式、侵權行為性質、主觀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1.5 萬元及合理費用 3000 元。一審判決后,雙方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企業在經營中,應當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得通過攀附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為自己開辟 " 捷徑 "。經營者應當通過誠信經營,提升商品與服務質量,靠自身投入樹立起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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