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加盟條例(連鎖加盟條例 經濟日報多媒體數字報刊),36創業加盟網給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人可以參考:連鎖加盟條例(連鎖加盟條例 經濟日報多媒體數字報刊)。
受邀嘉賓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
張曉津葛紅邵明艷
編者按近年來,連鎖加盟這種新型的經營方式以其自身的特點吸引了眾多經營者,成為中小企業品牌擴張最為流行的營銷模式之一,也為日益增多的中小投資人提供了相對可靠的創業機會,其正在成為我國商貿、流通、餐飲、服裝、電子、服務等行業主要的經營方式。由于和傳統的經營模式有較大差異,我國法律法規專門對連鎖加盟做出了許多具體規定,本期特別邀請幾位長期從事相關審判實務的法官,結合案例講解有關法律法規,以提醒廣大企業加盟時予以重點關注,避免產生無謂的法律糾紛。
名詞解釋連鎖加盟是商業特許經營的一種俗稱。根據2007年5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即加盟商)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解析之一
維護品牌是特許人應盡義務
[案例]徐某與某公司簽訂了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由該公司將其某品牌化妝品特許經營權授予徐某設立加盟店,期限三年,徐某定期繳納特許權使用管理金,每月最低1350元。貨款每月結算,無特殊情況,徐某提前解約的,公司可不退還徐某的保證金。合同簽訂后,徐某向公司支付了保證金5萬元、POS機的款項1.5萬元以及店鋪設計費。徐某經營后不久,該品牌化妝品的多家加盟店出現了質量問題,導致該品牌化妝品滯銷市場,徐某的經營亦受到較大影響。徐某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作相應補償。該公司則表示,徐某提前解約構成違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公司在履行特許經營合同過程中明顯有過錯,其行為構成違約。在此情況下,徐某針對公司的違約行為提出解除合同關閉加盟店的要求,屬于采取積極措施以避免進一步擴大損失的行為,無論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還是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均無權沒收保證金,其應當將5萬元保證金返還給徐某,并補償徐某的合理損失。
“法院之所以會如此判決,是基于商標等知識產權是特許經營合同的核心這一因素考慮的。”張曉津法官說連鎖加盟條例,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開展連鎖加盟店,是為了向公眾推廣某一品牌的商品或服務,其核心的知識產權就是商標。通常而言,該商標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特許人希望憑借該品牌商品或服務的良好聲譽能夠迅速拓展市場獲利,特許人則可通過無形資產直接盈利,并借此進一步擴大經營規模與品牌效益。
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擁有某化妝品的商標,該品牌加盟店在當地已具有一定規模,在普通消費者群體中也享有一定知名度,徐某正是通過與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取得該品牌的特許經營權,開設加盟店。依據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加盟商為取得特許經營權需要向特許人支付加盟費與特許權使用費,而在加盟商支付了相關費用的情況下,維護品牌效益就是特許人必須盡到最基本的義務之一。
葛紅法官認為,特許經營合同有別于普通的貨物買賣合同,它既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又有其特性。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由此可見,特許人向加盟商提供的不僅僅是有關商品,更為重要的是提供了品牌這一無形資產的價值,它代表了這一品牌的商品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品質與信譽。徐某作為加盟商除了正常支付貨款,還特別向公司支付了品牌的特許權使用費,因此公司作為特許人有義務保證其商品的品質,以維護其品牌形象與市場效益。但在該合同履行期內,公司卻發生了該品牌化妝品質量事件,徐某的營業額因此明顯下滑,經營狀況在事件前后形成了強烈的反差,這顯然是公司未盡到維護商品品質與品牌形象的責任。
對于本案中的保證金是否該返還,張曉津法官的意見是:特許人為了保證被特許人履行特許經營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一般都會約定向加盟商收取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特許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當加盟商不按期支付使用費、廣告費、貨款等款項時,特許人有權從保證金中予以抵扣,同時加盟商應將被抵扣的保證金予以補足。特許經營合同中的保證金并不是定金,特許人盡管可以抵扣,但并不能沒收,當特許經營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時,特許人應將保證金返還。
解析之二
加盟合同簽訂須細致入微
[案例]2007年12月,張某與一家公司簽署了一份特許經營合同書,合同約定張某銷售該公司擁有的相關品牌折扣系列產品,合同期限為三年。張某隨后向該公司交納合同保證金、銷售保證金共計2.5萬元。合同履行期間,張某在貨款給付、商標使用等問題上多次與特許公司發生爭議。合同到期終止后,張某又和該公司對其交納的合同保證金、銷售保證金產生糾紛。
特許經營合同是雙方約定、具體行為的合法表示,是加盟商惟一能保障自己權利的證明文件,特許經營合同其重要性毋庸置疑。
邵明艷法官介紹,在特許經營實踐中,合同到期后產生的糾紛屢見不鮮,多集中于商標或商號糾紛,即加盟商繼續使用特許人的商標或標志、名稱等,也有一些拖欠款項引起的糾紛。其原因就在于不少特許經營合同的條款不夠詳盡。
為此,重視合同到期后的處理,在合同簽訂時即做好約定,是特許經營雙方必須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比如,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對于商標的使用,建議雙方約定由特許人許可被特許人在合同期內按約定方式使用商標,合同期滿后,被特許人則應停止使用以商標為核心的特許經營標志和標識。
在正規的特許經營體系中,特許經營合同通常應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合同終止后的處理問題。合同終止,包括了合同提前解除的情況,也包括了合同到期的情況。合同終止后的處理條款,通常可包括這樣二條主要內容:其一,在一定期限內加盟商應該履行相應義務,比如拆除特許人的商標或其他標志、支付剩余的費用、返還特許人擁有所有權或知識產權的手冊、培訓資料等物品,等等。其二,加盟商不履行上述義務時的處理辦法。通常的規定如“特許人有權自行進入加盟商經營場所拆除有關標志,所發生的費用由加盟商承擔。如加盟商不能在限期內取回上述物品,特許人有權對其自行處分,并從價款中扣抵有關費用。”
葛紅法官建議,特許經營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主要內容應至少包括《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強制性合同條款:如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按照條例的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還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對此,加盟商應該明白,這種單方解除合同是無條件解除,只要加盟商提出,合同就解除,相應的收費應當退還。此外,特許經營合同還應明確,除被特許人同意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于3年。
需注意的是,實踐中特許經營合同一般是由特許人以固定形式特定下來,一般不允許更改,加盟商往往會根據自身的情況與特許人達成其他條款,因此補充的條款一定要以合法有效的形式確定下來,加盟商如果忽視,就會造成合法的權利不能保障。加盟商要對特許人的承諾與合同相對應,必要時請專業人士審查合同,防范法律風險。
作為合同簽訂的必要程序,加盟商還應在加盟前仔細審查、核查特許人提供的資料,并了解應披露的法定信息。加盟商對特許人的經營狀況、產品的生產狀況、商標專利的合法手續、重大訴訟要有一定的了解。
葛紅法官建議加盟商,可以委托律師對加盟企業的公司存檔信息進行查詢,深入了解特許人的實際經營狀況,還可通過商務部的網站查詢所要加盟的品牌是否已經在商務部備案。同時注意簽訂合同的名稱,有些特許人為了規避法律責任,以特許加盟的形式向加盟者宣傳,但是簽訂的合同只是“代理合同”,加盟商發現時無法用特許加盟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總之,鑒于加盟合同遠比一般合同復雜,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盡量把每一個條款落到細處。
解析之三
退還特許經營費有差異
[案例]2007年8月,孫某與一家品牌管理公司簽署禮品專賣特約經銷合同,期限為2年。孫某一次性給該公司繳納加盟費5萬元,并每月支付特許使用費1500元。合同履行一年后,孫某因市場原因向品牌管理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合同連鎖加盟條例,要求該公司返還其繳納加盟費的50%,品牌管理公司則認為,加盟費是一次性收取,公司沒有違約,不存在退還的理由。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加盟費、使用費和其他約定的費用。在特許經營合同發生糾紛時,尤其在特許經營合同因故提前解除時,特許經營費如何返還常常成為特許雙方爭議的焦點。
張曉津法官表示,特許人擁有的經營資源(包括商標、商號、鋪面的商業外觀標志、經銷模式和風格等)經過長期的積累和宣傳,一般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和知名度。被特許人經許可使用這些經營資源也是為了借助特許人的良好商譽開展經營活動,因此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
一般來說,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如果特許經營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自動終止的話,特許雙方一般不會對加盟費的歸屬產生爭議,但如果特許雙方由于種種原因提前解除合同,那么加盟費如何處理是雙方爭執的焦點。被特許人一般會要求特許人返還加盟費,包括全部返還或者部分返還。
持全部返還觀點的加盟商認為,加盟費真正歸屬特許人是有期限的,只有特許經營合同如期履行完畢了,加盟費才真正屬于特許人,如果提前解除合同,特許人就不能獲得加盟費,應該返還給被特許人。當然如果是因特許人違約導致提前解除合同,特許人更應該全部返還加盟費。持部分返還觀點的加盟商也認為,加盟費和加盟期限是相關聯的,加盟費雖然是一次性收取的,但應該根據合同的加盟期限進行等分,在特許經營合同提前解除時,扣掉已實際履行期限的加盟費,剩余未履行期限的加盟費由特許人退還。
那么,加盟費究竟是怎樣的一種費用呢?張曉津法官認為,加盟費實質上是一種入門費,是被特許人獲得特許經營權資格的代價。一般情況下,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都會對加盟費作出如下約定:即無論是因特許經營合同期限屆滿,還是提前解除或是其他任何理由,特許人都不歸還加盟費。作出這樣的約定主要是考慮到加盟費體現的是特許人所擁有的經營模式、經營技術訣竅、商業秘密、經營理念等經營資源的價值,而這一切一旦由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知曉后,無返還的可能性。同時加盟費也包含了特許人為加盟店開業而進行的商業條件調查、開業指導及開業前職前培訓等成本支出。這些費用和成本在加盟店開業時都已實際支出,無法予以收回。
基于上述這些原因,目前特許行業的國際通行做法和行業慣例是把加盟費作為一種入門費,這種入門費是一次性收取的,不予返還的。因此,不管特許雙方基于何種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加盟費都是難以退還的。當然,被特許人如果因為特許人的過錯導致提前解除合同,可以將加盟費作為損失向特許人進行追償。
總結:以上內容就是連鎖加盟條例(連鎖加盟條例 經濟日報多媒體數字報刊)詳細介紹,如果您對創業項目感興趣,可以咨詢客服或者文章下面留言,我們會第一時間給您項目的反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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