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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特許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準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由于特許人收取的是特許經營合同履行期間的使用費,一旦合同解除特許人就應停止收取使用費。
所以在本案中,除非對方存在過錯,否則孫某因其主動提出提前解決合同,已繳納的加盟費是難以要回的,特許使用費則應按照實際使用的期限向對方支付。
解析之四
經營信息宜及早披露
[案例]原告李某與被告某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簽訂了特許加盟合同,被告授權原告投資被告品牌的服裝專營店。合同約定被告為原告提供市場和產品信息、標準化管理的幫助、專營店裝修方案、專營店運行手冊等服務。原告向被告交納品牌使用費、品牌保證金共計8萬元。加盟合同簽訂后,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原告認為,被告未依約提供上述服務,導致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給原告造成很大損失。為此,原告將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品牌使用費和品牌保證金8萬元。
邵明艷法官說,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人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案件。特許經營基本要素之一是,特許人必須是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特許人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特許經營也就無從談起。此外,被特許人應當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統一的經營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證服務的規范性、一致性以及維護品牌形象的需要。這種統一的經營模式體現在各個方面,大到管理、促銷、質量控制等,小到店鋪的裝潢設計甚至標牌的設置等。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依約提供任何市場和產品信息,未提供標準化管理的幫助,未提供專營店裝修方案,未提供專營店運行手冊,顯然違反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根據條例規定,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規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邵明艷法官介紹,依據規定,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多方面的信息:包括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除此以外,加盟商還有權了解特許公司的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在我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以及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更為關鍵的是,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張曉津法官建議,加盟商除了督促特許人盡早披露經營信息外,還應主動打聽特許人發展情況,具體包括:是否有注冊商標、專利或其他經營資源;總部是否有2家以上自己的直營店,經營時間多長;該連鎖體系的發展歷史;該連鎖體系的商品、服務系列的質量狀況有無特色,近年來業績如何;該連鎖體系的商品、服務系列在市場上的地位和發展前途如何;總部有無明確目標和戰略;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人員是否稱職;現有多少加盟者,經營狀況如何等。
特許企業可提供的信息支持是加盟商能否順利經營的關鍵。加盟商只有在深入細致的調查了解和分析的基礎上,才可能作出加入該連鎖體系的準確判斷。
上圖: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統計,2008年在以生活服務為主的洗衣店中,排名第一的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務有限公司,由當年的3家店發展到如今的663家店,銷售規模達到3.5億元。小和攝
下圖:連鎖加盟已成為中小企業品牌擴張最為流行的經營模式之一。一年一度的中國特許加盟大會吸引了很多中小投資人的目光。
楊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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