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的法律關系(加盟法律關系分析),36創業加盟網給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人可以參考:加盟的法律關系(加盟法律關系分析)。
隨著市場經濟和資本的發展,參與生產的要素越來越多,傳統的生產力要素如勞動力、生產工具、資金等已經屢見不鮮,值得注意的是知識產權開始作為一種重要的生產力要素登上歷史的舞臺,尤其是近幾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悄悄發展興旺起來的連鎖加盟商業運營模式便是其代表。從經濟學角度來說,加盟其實就是加盟資源擁有者利用其知識產權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到生產生活中。當然,近幾年迅速發展的加盟市場也存在諸多的矛盾,暴露出了許多問題,這就需要法律加以調節,下面筆者就從法律角度對加盟這一商業運作模式進行分析,節食其法律本質(更多加盟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合肥余智明律師:):
一、連鎖加盟運營模式的法律定義。
1、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加盟、連鎖、項目合作、品牌專營、專柜經營、特約經銷、代理經營等具體名稱,雖名稱各異,經營模式各部相同。在法律上該種關系被稱為商業特許經營法律關系,特許經營是指: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簡單來說,我們以餐飲行業為例,新鄉雞(化名)作為一個在合肥經營多年的快餐品牌,其有一套成熟的經營模式,多樣且獨家的餐飲烹飪技術、完整商品服務品牌體系、熟稔的市場營銷手段、流暢的進出貨市場以及穩定的甚至慕名客戶群……這些都是這個快餐品牌經營多年積攢的無形資產。有的經營者看到了這一點,想直接利用其品牌優勢和成熟的額經營模式,那么就需要向新鄉雞支付上述無形資產的使用費。由此雙方之間就會形成許可與被許可的關系,即產生特許經營法律關系。
2、 從上述定義可知,特許經營有下列特點:
1、特許經營法律關系按其性質, 也可分為特許經營的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并且分別受不同的法律規范調整。
2、從外部關系上看, 被特許經營中與第三方的發生的任何關系,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因為,特許者和被特許者是兩個法律地位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被特許者不是特許者的分公司、子公司、合伙人或其代理商。
3、從內部關系上看加盟的法律關系, 特許者與被特許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特許者授予特許權,供被特許者使用,并加以指導:被特許者依約從事特許業務,在與特許者同一形象下,銷售同樣的產品或服務,并負有向特許者支付相應代價,遵守特許者特別限制的義務。
4、特許法律關系的核心是特許權。其特征是:(1)從本質上說,它是一種使用許可權。特許權的持有人不因特許的法律事實而影響其權利本身,被特許者取得的只是使用權。(2 )特許權是一種組合式的知識產權。雖然,特許權由商標、商號、商業秘密、專利權等組成,絕對不是他們的簡單相加,由于各種知識產權間有機結合,已構成一種嶄新的權利即特許權。
3、特許經營資源的內容,特許人有哪些資源可以提供?
上文已經說到,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知識產權的付費使用,那么這類知識產權包括哪些呢?特許經營資源一般包括有形的商標、企業標志、商號、專利技術等有體物,也還包括商業秘密等無形資源,該種經營資源一般具有獨到性、獨特性、專有性、競爭優勢等特征。但特許人許可被特許人使用何種經營資源,應當首先依據合同的約定的具體內容來確定,不能想當然的認為特許人所享有的所有經營資源均系被特許使用的經營資源。 4、商業特許經營的基本運作模式:
(1)特許人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也包括一些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商業秘密、字號商號等具有知識產權屬性的經營資源;
(2)被特許人根據特許人的授權在特定經營模式下使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
(3)被特許人按照約定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特許經營的一般的、基本的運作模式,如果是簡單的按照這種經營模式那么是容易判斷的,但是實務中在這種基本模式的指引下會產生變異乃至復雜的表現形式,在這種情形下,還是否屬于特許經營法律關系,是需要專業的司法人員進行判斷乃至價值取舍的??偠灾?,特許經營的三大基本特征,應從以下幾個關鍵要素去把握,一是經營資源,即特許人是否擁有經營資源;二是授權使用,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使用經營資源(在特定經營模式下),三是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特許經營費,一般在合同中可能被表述為加盟費、代理費、特許使用費、品牌使用費、保證經、培訓費、廣告費、宣傳費等各種名稱,但一般不影響對其性質的認定。
二、加盟關系的重要載體——《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1、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問題。
依據法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以下特許經營合同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無效:
(1)特許人為企業以外的其他主體,其與被特許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2)被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經行政批準(或許可)方可經營的,特許人未取得批準或者許可,其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3)被特許從事的特許經營業務需要具備特定的條件,而被特許人不具備有關特定的條件,其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4)特許經營資源不具有可續展的法定期限,或者超過了法定期限但依法未續展的,而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經營期限超過該法定期限的,超過部分無效;
(5)其他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合同無效。
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加盟的法律關系,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依據法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以下特許經營合同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撤銷:
合同是否能夠被撤銷,首先要審查是否屬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合同可撤銷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結合特許經營合同來看,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特許人如故意隱瞞、提供或者夸大直接關系到特許經營實質內容的相關信息或者經營資源的,足以導致被特許人與其簽訂合同,該種情形構成欺詐,被特許人有權請求撤銷合同;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中,特許人如故意隱瞞重大變更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夸大的經營資源,對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造成實質影響的,被特許人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2、特許經營合同可解除的情形:
依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可以協商解除,也可以在達到約定條件時解除,或者一方依據法律規定單方解除。
那么特許經營合同同樣可以經特許人與被特許人雙方協商解除,也可以在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條件時解除,或者按照法律規定一方單方解除合同。這里特別列明以下哪些情況一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一方預期違約不履行主要債務、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仍不履行、一方有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等這五種情形下,另一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2)在特許經營期間,一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致使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的,可以解除合同;
(3)被特許使用的經營資源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無效的,特許人或被特許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特許人隱瞞影響特許經營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虛假信息,或者夸大經營資源,足以影響被特許人訂立合同,或者對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造成實質影響(履行合同)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合同;
(5)實務中存在,允許被特許人在合理的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三、加盟法律關系的發展及問題
從我國特許業實踐來看,特許經營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
第一、特許業的市場準入問題
特許經營是一種組織化、制度化、標準化程度較高的經營方式。60年代后期,特許業進入低潮,主要是由于缺乏法律的規范,行業內濫用特許權。一些不肖之徒利用人們相信一旦加盟必定賺錢、經商成功的盲目心理,而詐取了許多人辛苦積蓄的加盟入會金。在劣幣驅逐良幣下,許多正派經營者反而因此背了黑鍋。(注:賴山水:《加盟連鎖店的行列》,臺灣懋林出版社1980年版,第62頁。)我國不應再走這樣的彎路。自1992年起,特許經營在我國有了較大的發展,國外特許組織開始以特許方式開展業務;國內企業開始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特許業務。(注:牛海鵬:《特許經營》,企業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 第224頁。)故規范特許業務,建立特許業的市場準入制度很有必要。它體現了國家對特許業的監督和管理,是保障特許經營穩健、有序發展的前提。
對特許方的規范主要表現在下列方面:
1、國內企業包括外國特許組織建立的合資企業開展特許業務
對特許者的實質性要求是:(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具有注冊商標、商號、專利和獨特的、可傳授的經營管理技術或決竅,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經營業績;(3)具有一定的經營資源;(4)具備向被特許者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服務的能力。(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之規定。)對特許者的程序性要求是:應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注:《關于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連鎖店總部、配送中心和門店應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總部辦理企業法人登記,配送中心和門店辦理企業法人或營業登記。)
2、外國特許組織在我國開展特許經營業務
實質性要求應同于對國內企業的要求,給予國民待遇,但程序性要求應有別于國內企業。即:(1)外國法人的認可。 外國特許組織依其國內法的規定可以開展特許經營,不等于說,也就當然地可在我國從事特許經營。外國特許組織要在我國開展上述業務,必須經我國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主管機關的批準。(2)工商登記。經批準的, 要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外國特許組織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特許連鎖業務。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外國特許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注:參見國家工商行政局《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對被特許者的規范也有必要。在國外,它往往規定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內容。但從我國的現實出發,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也對被特許者的條件作出了明文規定,包括:(1 )具有合法資格的法人或自然人;(2)擁有必要的經營資源(資金、場地、 人才等);(3)具有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 (注:《商業特許經營辦法》(試行)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二、特許經營合同內容的規范問題
特許經營合同是建立特許經營法律關系的核心。對特許者來說,特許權是整個特許體系得以發展的根基,如何利用特許經營合同對之進行適當的保護,關系重大。因為,如果沒有必要的約束,一旦一家特許店砸了這塊牌子,整個特許體系的經營、發展就會嚴重受挫;對被特許者來說,進入特許體系后,自己的命運就和體系的發展息息相關。而且,應向特許者支付多少代價,特許者能否及時提供服務等均依賴于特許經營合同的規定。因此,忽視特許經營合同,不愿訂立或不注意合同的條款,對特許業來說,將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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