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的法律關系(加盟法律關系分析),36創業加盟網給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人可以參考:加盟的法律關系(加盟法律關系分析)。
1、簽約前告知義務
為保障特許申請者得到有關特許店、總部、特許權的充分信息,以便作出是否加入該特許體系的正確判斷,總部必須向其提供規定的文件。因為,特許經營合同是一個非常專門性的合同,且存在信息非對稱性,即總部具有明顯的信息優勢。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總部有提供相關信息的義務,即對于特許申請者是否締結特許經營合同有著重要判斷價值的信息,應予提供。特許者至少應在正式簽約十天前,以書面形式向特許申請者提供真實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這些資料至少應當包括:特許者的企業名稱,基本情況,經營業績,所屬被特許者的經營情況,已經實踐證明的特許網點投資預算表,特許經營權費及各種費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種物品或供應貨物的條件和限制等。(注:《商業特許經營辦法》(試行)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而被特許者也有義務按照特許者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主要包括合法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注:《商業特許經營辦法》(試行)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2、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
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是:(1)為確保特許體系統一性和產品、 服務質量的一致性,有權對被特許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2 )有權向被特許者收取特許經營權費及各種服務費用;(3 )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者合法權益,破壞特許體系的行為,有權終止被特許者的特許經營資格。其主要義務是:(1)信息披露義務, 在簽約前向特許申請者提供關于該特許組織、特許權完整、準確的信息資料;(2 )將特許權授予被特許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該特許體系的營業象征及經營手冊。(3)提供服務的義務,在簽約后向被特許者提供包括選址、 培訓、設備、商品采購、商品陳列、營業現場管理等一系列的初始服務;開業后繼續提供包括商品配送、經營分析、管理等后續服務。
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是:依約獲得特許者的特許經營權,包括:(1)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行使特許者所賦予的權利;(2)依約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經營技術及商業秘密;(3 )享受特許者提供的初始服務和持續服務的權利。其主要義務是:(1 )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開展營業活動;(2 )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各種費用;(3)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及統一形象;(4)接受特許者的指導和監督。
3、特許經營合同條款
特許經營合同中細節問題訂得越實際,則越有助于維持一個健康的長期關系。(注:[美]拜格雷夫著、陳憲等譯:《企業家實務》,上海譯文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390頁。)而且, 特許經營還會涉及到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的利益,如整個特許體系中的其他被特許者、消費者。由于特許合同只是特許者事先擬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內容當然會因特許者的利益而有所取舍。因此,規范合同內容將是必要的。盡管特許業務不同,特許權也會相應有所區別,但下列條款,應是所有種類的特許經營合同都必須具備的。
(1)授予特許權條款
這是特許經營合同的核心,是首要條款。特許者同意授予被特許者特許權。具體包括特許權的內容、范圍、期限、地域。
(2)特許者的服務條款
特許者提供的服務是特許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服務,特許店甚至特許體系將難以維持下去。特許者的服務由初始服務、持續服務構成。如對被特許者的培訓和指導。
(3)特許費及其他費用的支付
特許費是特許者轉讓特許權所取得的收入。一般分為二部分:一是加盟費,這是固定的;二是使用費,一般是根據受許方一年毛收入的一定的百分比來計算。其他費用主要是廣告促銷費、培訓費等,具體由誰負擔,也取決于特許方和受許方的約定。
(4)品質管理條款
高品質標準是保證特許經營成功的關鍵,不能在一個業務單位中保持品質標準就會損害整個特許體系的利益。這些要求和規格一般寫在業務操作手冊中,被特許者應嚴格遵守業務操作手冊的內容。
(5)保密條款
合同的核心是特許權,而特許權是由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構成的一個有機組合體。尤其是商業秘密,一旦泄密,無可挽回,必然嚴重損害特許者的利益。故應予以約定。
第三、特許者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問題
特許者的知識產權是開展特許業務的基石,是構成整個特許權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特許者的知識產權包括其擁有的商標、商號、經營決竅、商業秘密、專利權、著作權等項權利。因此,為了保護特許者的利益,必須對特許者的知識產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筆者認為,關于知識產權的保護,由于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特點及保護的法律都相當完善,重點應放在如何保護特許者的商業秘密權上。因為:首先,關于商業秘密的法律不很完善,在實踐中很難界定商業秘密的范圍,甚至連證明其存在都有相當的困難。其次,商業秘密的特點決定了必須給予重點保護。商業秘密的存在及價值取決于其秘密性不為人所知。一旦商業秘密失“密”,就進入公知領域,權利人無法收回其商業秘密,損失將無可彌補。
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可從下列兩個方面著手:
一是合同法上的保護。筆者以為,合同法應當確認特許經營合同中當事人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約定的法律效力。特許經營本質是一種契約關系,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當然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詳盡規定,使之成為受許方的一種約定義務。《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經規定保密條款應是特許經營合同的必要條款。(注:《商業特許經營辦法》(試行)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該條款的內容可以規定:(1)特許者商業秘密范圍;(2)特許者授予被特許者特許權;(3)被特許者使用商業秘密的范圍、 方式及其保密義務;(4)競業限制條款。受許方的員工離職后, 不得利用掌握的特許者的商業秘密從事與特許者有競爭關系的經營;特許終止后一定期間內,被特許者有不得使用商業秘密的義務。
二是反不正競爭法上的保護。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該法規定了商業秘密的定義、構成,并列舉了幾種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按照該法,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有:(1)行政責任,即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或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民事責任, 權利人可對侵權人提起訴訟,侵權人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責任范圍為權利人因侵權所受損失或侵權人所獲利潤、權利人因調查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3)刑事責任,侵犯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 要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另外,為了防止泄密進一步擴散,《民事訴訟法》還專門規定,對于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
可以說,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連同配套的其他法規,共同構成了一個比較完備的關于商業秘密的法律保障機制。將來,一旦《商業秘密法》獲得全國人大通過,就有一部專門保護商業秘密權的法律了,對其保護會更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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