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的法律關系([精品]加盟連鎖的法律關系分析),36創業加盟網給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人可以參考:加盟的法律關系([精品]加盟連鎖的法律關系分析)。
加盟連鎖的法律關系分析 一、 連鎖店的基本定義——連鎖店是指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 商號、 產品、 專利和專有技術、 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 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 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 并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由于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 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征。 眾多小規模的、 分散的、 經營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總部的組織領導下, 采取共同的經營方針、 一致的營銷行動, 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的有機結合, 通過規范化經營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聯合 二、 連鎖店的分類—— 連鎖店可分為直營連鎖(由公司總部直接投資和經營管理) 和特許加盟連鎖(通過特許經營方式的組成的連鎖體系) 。 后者是連鎖經營的高級形式。 連鎖店的形式可以包括批發、 零售等行業,以至飲食及服務行業都可以連鎖式策略經營。 三、 加盟連鎖法律關系分析 加盟連鎖在經營者之間形成一定的法律關系加盟的法律關系, 認清其間的法律關系是分析其法律責任的基礎。 加盟連鎖經營在法律上屬于聯營, 根據《民法通則》 規定, 聯營分法人型聯營, 合伙型聯營, 契約型聯營三種形式。
那加盟連鎖屬于那一種聯營呢?下面就此逐一進行分析: 1 、 加盟連鎖不是法人型聯營 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 法人型聯營的各方應共同組建新經濟實體, 該經濟實體一般應具備法人資格。 而連鎖加盟各方并未組建新的經濟實體, 而是各自經營。法人型聯營在現行公司體制下已經上升成為一種股權合作關系(即股東關系) 而不是經營合作了。 加盟連鎖經營明顯不屬于這種聯營模式。 2、 加盟連鎖不是合伙型聯營 不屬于法人型聯營, 那是否屬于合伙型聯營呢? 加盟連鎖需要特許方向加盟店提供品牌, 技術, 培訓, 有些還提供設備、 、 材料, 加盟店在特許方指導下開展經營, 有些特許合同還約定特許方有權參與加盟店分紅。 從這些形式上看, 雙方關系似乎符合“共同出資, 共同經營, 公共擔風險”的合伙關系特征。 但深入一分析,實際上并不符合: 首先, 雙方實際上沒有共同出資。 雖說特許方向加盟方提供了包括商標、 企業標志、 專利、 專有技術在內的經營資源, 但這些資源的最終權屬還是歸特許方, 加盟方只獲得一定期限的特許使用權, 即這些經營資源的權屬未發生變化。 其次, 雙方也未共擔風險。 雖然有些加盟合同有特許方參與分紅的約定, 但一個共同的特征是特許方對加盟店的債務不承擔加責任, 這就不是共擔風險。
另外, 在 2006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頒布后, 這種聯營方式已經納入合伙企業范疇, 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經營主體了。 因此, 加盟連鎖也不屬于合伙型聯營這種形式。 3、 加盟連鎖是契約型聯營 排除了以上兩種聯營模式, 加盟連鎖這種聯營模式就只可能是契約型聯營了。 契約型聯營是各方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協作, 但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聯營方式。 加盟連鎖的特許方及各加盟店一般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獨立的經營主體,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約定, 加盟方在特許方指導下獨立開展業務, 自負盈虧責任。加盟連鎖的這些特征也正符合契約型聯營的要求。 四、 連鎖企業獨立承擔合同責任 連鎖經營的突出優勢在于顧客只需在任一連鎖店簽約, 就可以享受全部連鎖店的服務, 這就及大地方便了顧客, 也促進了連鎖經營的迅速發展。 但是, 如果顧客在簽約后, 與連鎖店發生有關服務期限、 服務質量、 收費標準及解約等方面的糾紛, 也就是合同上的糾紛, 該找誰去處理呢, 特別是與非簽約店發生的糾紛? 1 、 特許方不承擔加盟店的合同責任 雖各連鎖店在門面裝修、 標志標牌、 員工著裝上都是一致的, 服務標準也一樣,會給顧客“一家人”的感覺。
但是, 從法律上講, 它們各自有營業執照, 都是獨立的經營主體。 《民法通則》 第五十三條規定: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 事業單位之間聯營, 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 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 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在加盟連鎖經營中, 雖然特許方對加盟方要進行“經營指導、 技術支持、 業務培訓”, 但這主要體現的是特許方的一種義務而不是權利, 加盟方的經營自主權還是在加盟方手上, 因為加盟方才是加盟店的出資者及風險的承擔者。特許方與加盟方雖然有密切聯系, 但這只是一種內部的聯系, 二者對外是獨立開展經營的。 因此, 特許方不承擔加盟店的合同責任。 2、 加盟店之間互相不承擔合同責任 前面說過各加盟店都是獨立的經營主體, 但基于共同加盟某一業務而發生一定的聯系, 這種聯系體現為互相為其他連鎖店的顧客提供服務。 顧客與某一連鎖店簽約后, 就與簽約店之間形成了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而非顧客簽約店與顧客之間并無合同關系。 在此情況下, 非顧客簽約店為顧客提供服務是基于加盟連鎖協議的約定而為, 對顧客而言, 這是一種第三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合同法》 第六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 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照此規定, 非顧客簽約店作為第三人不向顧客(債權人) 承擔責任, 相關責任應由簽約店(債務人) 承擔。五、 連鎖企業侵權責任依過錯確定 連鎖經營屬于一種服務合同關系, 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發生侵害顧客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情形。 對在加盟店發生的此類糾紛, 如果顧客依法選擇追究加盟店的侵權責任, 在此情況下, 是加盟店獨立承擔侵權責任還是由特許方承擔連帶責任呢? 根據《侵權責任法》 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連鎖經營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 應按照過錯原則確定責任。 1 、 加盟店獨立承擔責任情形 對于在連鎖經營中與顧客發生的糾紛, 如果顧客選擇的是追究加盟店的侵權責任, 這就不受合同相對性的限制, 無論該加盟店是否為簽約的加盟店, 只要顧客是在該店受的的侵害, 該店就要承擔責任。 另外, 對特許方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如果給顧客造成的侵害與特許經營規范無關, 完全是由于該加盟店的過失造成的, 如一洗車加盟店不慎將顧客的車輛碰傷、 或者保管不善遺失, 在這種情況下的責任應該由該加盟店獨立承擔, 與特許方無關, 因為特許方對此并無過錯。 2、 特許方承擔連帶責任情形 如果加盟店按照特許方的操作手冊服務顧客的過程中造成了顧客損害, 這說明特許方對此有過錯, 特許方與加盟店就構成了共同過錯侵權, 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 特許方要向加盟店提供經營操作手冊, 對加盟店進行經營方法、 服務技術方面的指導, 實踐中特許方還往往向加盟店提供設備、 材料等。 這就要求特許方的經營技術成熟可靠, 并有為加盟店提供相應服務的能力。 如果做不到這一點, 說明特許方在經營上存在過錯; 加盟店作為直接服務顧客的經營者,負有保障顧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加盟的法律關系, 發生侵權事件,說明加盟店也有過錯, 它們之間就構成了共同過錯侵權。 另外, 加盟店往往還受權使用特許方的商標, 根據《商標法》 的規定, 特許方依法負有監督加盟店的服務質量的義務。 如果因為特許方的質量監督不到位造成了顧客損害, 特許方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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