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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證券法》投保制度系列談之先行賠付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中的相關要求,2020年11月,中國證監會在進一步完善新股發行制度的有關意見中首次提出要“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建立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先行賠付,并在當年12月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20年修訂)中明確規定中介機構《招股說明書》扉頁應載有相關賠付承諾。實踐中,萬福生科、海聯訊以及欣泰電氣等三起案例的成功經驗證明,先行賠付在及時化解證券市場糾紛、切實增強投資者獲得感、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發揮了顯著作用,是經得起市場檢驗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新《證券法》對先行賠付的適用范圍
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2020年末,新《證券法》增設“投資者保護”專章,于第93條明文規定了先行賠付制度,使其在法律層面具有了明確依據,為該項制度充分發揮功能奠定了更加堅實的基礎。對法條的準確解讀,將有助于我們未來對該制度的有效運用與合理預期。
新《證券法》對先行賠付的適用范圍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在案件類型方面,先行賠付可適用于“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但囿于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案件的責任主體往往不具備大規模賠付的能力,且缺乏相關司法解釋對賠付標準予以規定先行賠付,預計未來短時間內,先行賠付仍將主要在虛假陳述類案件中發揮作用。對于先行賠付的主體,除條文中明確列舉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證券公司外,還應鼓勵發行人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涉案證券服務機構等責任主體,主動設立專項補償基金,開展先行賠付。先行賠付的對象是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重大違法行為而遭受損失的適格投資者。其中,不宜排除受損的機構投資者,但應考慮排除涉案上市公司的潛在直接責任人,如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股份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等。
對連帶責任人的事后追償
有助于先行賠付持續發揮作用
在具體開展先行賠付的過程中,先行賠付主體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與受損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協議的性質應屬于和解協議,投資者與賠付主體之間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關于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先行賠付中的角色,實踐中上述三起先行賠付案例均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擔任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及運作。本次新《證券法》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先行賠付的法律依據,有助于其在適格投資者范圍確定、賠付金額計算、聯系登記管理適格投資者、保管和劃付賠付資金等方面發揮更好的作用。
對投資者的先行賠付與對連帶責任人的事后追償是先行賠付能夠長久持續適用的兩個方面。如果無法有效實現追償,則終將影響該制度的功能發揮。有鑒于此,新《證券法》第93條明確規定了先行賠付后,賠付基金的出資人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實踐中,先行賠付主體出于各方面綜合考慮,存在向投資者進行超額賠付的可能。筆者認為,此行為應屬于先行賠付主體對超額賠付部分的自愿承擔,在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時,其他連帶責任人有權對超額賠付部分依法提出抗辯。
應當看到,新《證券法》對先行賠付制度作出了概括性規定,未來若想使其在具體適用上更具規范性和可操作性,還將有賴于日后更為細化的操作指引出臺。在諸如先行賠付協議的效力確認、賠付標準的認定以及先行賠付與司法訴訟的有機銜接等方面,也還需法院同證券監管機關之間建立高效順暢的對接機制??梢灶A見,未來先行賠付將極有可能與行政和解、證券代表人訴訟、示范訴訟等機制相互配套使用,共同發揮作用。通過多種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機結合,切實實現證券糾紛多元化解的目標。(本專欄由投?;鸸竞椭袊C券報聯合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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