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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代理商/批發商/分銷商/零售商/加盟店專賣店的區別 經銷商/代理商/批發商/分銷商/零售商/加盟店專賣店的區別首先,它們都是渠道的中間商,可以這樣理解 廠家——X——消費者(X代表上面9種形式) 一、定義 1、經銷商:擁有產品實際所有權,通過自己的經營獲得利潤 經銷指拿著錢, 從企業進貨, 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 而是轉手賣出去, 對于他們只是經過手, 再銷售而已, 他們關注的利差, 而不是實際的價格。 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 而是收到了錢的。 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企業。 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沒有限制,而后者則和代理商或廠家在銷售額、 產品價格、廣告等方面有特別約定。 2、代理商:沒有商品所有權,只是促成交易,從中賺取傭金 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 代理 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 予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于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 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 代理商的建立, 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 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 險。
它分為全球代理、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區域代理、品牌代理、獨家代理等,所有代 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 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代理的地方越大條件 越高,比如代理費用、代理保證金、代理的銷售指標等。 代理商是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 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代理制和經銷制也能互相滲透。 目前, 廠商對于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管理主要側重于價格和貨 源的管理,對于人員培訓及廣告等還會提供一些支持。 企業或行業純粹依靠代理行為來收取傭金獲得利潤的情況并不多見, 其業務范圍也很難純粹 體現為代理模式,比較典型的有負責代理房屋銷售的中介公司(行業),其主要盈利模式就 是依靠為他人代理銷售房屋來獲取傭金(中介費),不過有時中介公司對于價格適當的房屋 也會買下來再轉手。 3.批發商:批發商的概念是以前對商人的一種叫法。顧名思義,批發就是一批批進貨,然 后往外一批批地發。可見這樣的生意沒有什么計劃,只是一個貨物買賣的概念,而少了管理 和控制。所以"批發商",一般是用來說沒有服務終端意識的坐商。 4.分銷商:分銷和批發是相對的。隨著批發概念的落伍,出現分銷的概念。
即分著來銷。 可見在銷售的過程中,已經考慮到了下家的情況,不是盲目銷售,而是有計劃地銷售,所以 "分銷商",一般是用來說有服務終端意識的行商。 5.零售商:零售就是一個一個地銷售,而不是象批發商那樣,一批一批地銷售。所以"零售 商",一般是用來說商店、店鋪的。 6.加盟商:廠家與代理都可設立加盟商。廠家一般都會在每個城市或者某個區域設立幾個 加盟商;代理商也可以在某個地區設立幾個加盟商。 7.自營店、授權店、專賣店 兩者相對應, 說白了就是店鋪, 授權店既可以是經銷商授權店、 代理商授權店、 授權加盟店, 也可以是其他種類的授權店。 經銷商授權店是經銷商自己開的、 營業執照上負責人寫經銷商 的店。在自營店和加盟店問題上, 企業通常以自營店連鎖打造企業品牌形象, 以加盟店連鎖擴大市 場占有率,并加強連鎖網絡的控制力。 專賣店可以是自營專賣店、加盟專賣店、代理專賣店、經銷專賣店等 二、區別: 比較內容 經銷商 代理商 法律關系 買賣 代理 與第三者責任 自己承擔 委托人承擔 機構性質 擁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企業 企業/個人 取酬方式 賺取進銷差價(經營利潤) 傭金/提成 產品價格 加價銷售 規定價格 經營品種 多品種、多品牌經營 一般不經營競爭品牌 所有權 擁有商品所有權(買斷產 不擁有商品所有權(代理 品/服務) 產品/服務) 經營自主性 自主經營(很少受供貨商 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限制) 付款方式 貨款兩清、賒銷、代銷等 售后回款 付款性質 貨款或保證金 保證金 廣告投入 按比例分擔 由供貨商負擔 品牌責任 對品牌責任心較小 承擔樹立和維護品牌的責 任 考核指標 銷售量 市場質量和銷售量 權責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供貨權力較大 主體 以委托人廠商的名義銷 自己的名義 售、合同 風險 有 無 用下面這流程大家就很清楚了,從制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制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2、制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制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4、制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現實中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單一品牌或多個品牌。
但經銷商、 分銷商一定是經營多個品牌。 ◆現實中的經銷商類似于貿易商,自由貿易,也可以是個休戶。 ◆分銷商介于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但其廣義上又包括代理商、經銷商,是很模糊的一個概 念 。 ◆分銷是一個銷售概念,是一個中轉站,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 ◆批發商、零售商、加盟店、自營店、授權店、專賣店可以籠統的視作門店,沒必要強制性 的區分,沒多大意義。 也就是說, 上面這幾個概念都很接近, 有的甚至不好區分, 但我們卻有必要弄清他們的本質, 這樣對于銷售人員,商務代表們都很有作用。 三、操作 在現實中,現在所稱的”代理商“在本質上已經不是代理商了,更多具備的是經銷商的性質, 還有些屬于二者的混合體,既有代理行為,又有銷售行為,即:既是代理,有時候又要需要 拿錢進貨,很少有純粹意義上的代理商,廠家和代理商都不會這么傻,(這里涉及一個“搏 奕”以及“社會信任”的問題,暫不表),稱其為有代理權的經銷商更為合適。 這些“代理商”既是一個地區的區域代理商,也是該地區的品牌代理商,同時在該地區他又是 分銷商、經銷商、批發商、有的還設有門店,于是“自營店”、“授權店”、“專賣店”又出現了,這樣也就是“零售商”了,也可以有人加盟,分給部分小區域給他做,于是又出現了“加盟店” (這個“加盟店”同時也可以是其所在小地區的下級代理商)。
他們既做代理,每月完成廠商 的指標,到月底按指標拿返利,特別時期還會有全程價保(很合算的哦),而且又直接與渠 道、下級商戶或者消費者發生買賣關系,賺取差獲得利潤。 市場上很流行的做法是: 1.選代理商:廠家在初期給予代理商一定額度的貨款信用(當然這里就涉及很多方面的考 查了,如:信用、口碑、渠道、資金實力、財務狀況等等),如:廠家提供30萬元的貨款做 為對代理商的支持,也就是“放貨”、“鋪貨”“提供樣品”,雙方簽訂合同,在一定時期內,必 須完成多少指標, 完成了則讓你做代理, 完不成, 怎么辦?做不成代理?否, 也可以做代理, 這就是視你們的關系了, 以及你的能力了。 上面說的, 代理商需要給廠家提供保證金什么的, 其實這點代理商也不是傻子,沒人有這么做的,除非你的項目非常好。而很多時候,廠家為 了打開自己產品的銷路,或開發市場,或滲透市場,往往只需要代理商提供少量的保證金, 甚至不要保證金,就給代理商提供“鋪貨”。 還有一點就是:廠家可以隨時回收所有“樣品”,這一點很重要,賣完了,則付款加盟商批發商代理商,賣不完, 怎么辦?視市場情況:1.回收樣品(價值X,X≤30萬)并結算已售商品貨款,支持結束。
2. 回收樣品(價值X,X≤30萬)并結算已售商品貨款,提供同等價值(X)的新樣品,繼續支 持。 2.步入正軌:從第二批貨(第二個月)開始,代理商就必須全額支付貨款,不得拖欠,否 則不放貨(和物流公司合作,方便,安全),這種形式從理論上說已經不是代理商了,而是 上面所說的經銷商。 3.費用。新產品的上市,需要部分廣告的投入,視情況和區域而定,廠家一般都有這方面 的扶持政策。在這點上,代理商也有很多“貓膩”:部分“代理商”經營多種同類產品,他們有 自己的渠道、客戶,故而在新產品的銷售上并不需要大額的廣告支出,頂多做幾個廣告牌, 做做促銷活動而已,但卻可以拿一些其他方面的支出上報給廠家,若上報100元可以拿到50 元的話,那我就上報200元,很多代理商都是如此做的。對此,廠家也是無能為力。 4.價格:正常情況下代理商與廠家的市場價是一樣的,但是有的代理商會要求在其代理的 范圍內變更價格,所以就會有區域不同價格。現實中,各地的價格由代理商自行控制,廠家 會給出一個最低價,不得以低于這個價的價格在市場上流通,比如IT行業里的OPPO,魅族, 他們的價格管理就非常嚴,曾有人為了打擊競爭對手,想辦法以低價格購買產品(在這個價 格內,代理商仍有利潤,或者為了提高銷售量,或者為了完成指標以拿取最高的返利,以比 進貨價分銷商品的大有人在),然后將發票等證據交給廠家,從而給對手以罰款或取消代理 資格。
5.期末:一般在月底計算本月的銷售額,以及完成的指標,得出本月的返利,包括價保, 廣告費用等,廠家并不會以現金返還給代理商,而是在下月的第一次進貨中,做為代理商的 貨款,從中抵扣,以些往后推算。 以上說的這些,很多都是針對大中型規模的企業,針對控制度略欠佳的公司而言的,什么跨 國企業啊不在此這類,我還不夠格談論,在管理嚴格的公司,內控相當完善的公司,上面的 很多即將成為“漏洞”的現象不會發生,方式可能比這個要好,但管理再好的公司,其方式的 本質也莫過于此,只不過是某些方面更加細分,做的更完善罷了,所謂見其一而知其十,就 是這樣子了。代理商與經銷商的概念區別 代理商 代理商和經銷商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需要從廠家購買產品, 取得產品所有權。 經銷商從 廠家購得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然后銷售,其關系是,廠家——經銷商 經銷商——消費 者;而代理商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本身并不購買廠家的產品,也不享有該產品的所有權, 所有的貨都是廠家的,產品所有權仍然屬于廠家所有,其關系是 廠家——(代理商)—— 消費者,當然這種代理商所謂的促成交易加盟商批發商代理商,也包括的代理商對產品進行銷售,但代理商的地 位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并通過銷售提取傭金。
還有一點就是商品銷售的風險,經銷商需要 自行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代理商并不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當然現在一般來講, 一些大的廠家在選擇代理商時也要考慮代理商的(銷售)能力,如果能力不夠,就會取消代 理資格,更換代理商。對于一些國外企業來講代理商是比較常見的,國內企業多青睞于經銷 商。 另實質上, 現在所稱的代理商在本質上已經不是代理商了, 更多具備的是經銷商的性質, 還有些屬于二者的混同體,即是代理,有時候又要需要拿錢買貨,很少有純粹意義上的代理 商,稱其為有一定代理權的經銷商更為合適。 其實書本上說的,在現實中更多的是混和體,純粹的已經很少了。理論指導實踐,但不 要理論限制思路。 再補充一下: 企業或行業純粹依靠代理行為來收取傭金獲得利潤的情況并不多見, 其業 務范圍也很難純粹體現為之前所說的代理模式, 比較典型的有負責代理房屋銷售的中介公司 (行業) ,其主要盈利模式就是依靠為他人代理銷售房屋來獲取傭金(中介費) ,不過有時中 介公司對于價格適當的房屋也會買下來再轉手。 經銷一般是指經銷商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 品。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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